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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友交往 能算醫院「服務」?

台大醫院竹東分院因沒照顧好「一直想做愛」的思覺失調症女病患,害她遭男病友性侵3次,台灣高等法院判醫院須賠償女子40萬精神慰撫金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
台大醫院竹東分院因沒照顧好「一直想做愛」的思覺失調症女病患,害她遭男病友性侵3次,台灣高等法院判醫院須賠償女子40萬精神慰撫金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

思覺失調症而有性衝動的女病患,因與男病友發生性行為,讓台大醫院被控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判決須賠償精神慰撫金;全案爭點關鍵,在於醫院的「服務」範圍到底有多大?

本案被害人主張和台大竹東分院存有醫療契約,但醫院沒有提供「良好的醫療照顧服務」,構成債務不履行;台大則主張無契約關係。從醫院角度來看,這樣的主張並無不妥,因為住院時,家屬本應自己去照顧病患,若不能照顧就另請看護,醫護人員不可能全包。

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醫療契約是有報酬的勞務契約,也就是民法稱的有償契約,而提供醫療服務為醫療契約主義務,至於病患在住院期間所有生活細節照料,是否都屬於醫療契約的附隨義務?則有待深入探究。

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的區別,在於有償契約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注意義務包括主義務與附隨義務。

例如去餐廳用餐,業者的主義務就是提供餐點及服務,至於維護廁所清潔安全,飲食安全等,就是附隨義務;像錢櫃大火,可指摘業者違反消防安全的附隨義務,依契約求償。

但以本案來說,若病患來住院,醫院有防止病患間性交的附隨義務,那會導致爾後醫院都要區分男病房跟女病房,否則病患間交友,互動或性愛,都變成醫院要管,這樣醫院很容易負有過失責任,對醫院並不公平。

病友之間的互動交往,應屬醫療以外的範圍,被害人家屬若要顧及病患生活上的安全,應另訂一個看護契約,而非由醫院概括承擔。

思覺失調症 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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