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受匡列入住集中檢疫所,家人送來飯菜卻被翻攪檢查,引發民怨。指揮官陳時中今出示集檢所「入住須知」與「危險物品清單」,卻未指出搜查相關的法源依據。有法律學者質疑衛福部此舉侵害人民基本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葉毓蘭直言,陳時中的解釋是「半調子」,實為「把每個人都當作潛在的犯罪人」,法律不完備、執行不嚴謹,陷警察於不義。若有合理懷疑,應由當事人自行開箱,而不是逕行搜查。
中研院法律學者提醒,搜索物品牽涉到人民自由、隱私等基本權,應有明確法源依據,例如監獄或學校檢查受刑人或學生的物品,都需要依照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應明定搜索目的、執行搜索的條件、違禁品定義、搜索方式、搜索後的處理方式等。就算集檢所工作指引及入住須知,勉強可算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授權的「法源」,其內容還是沒有相關規定。
葉毓蘭表示,警察要搜索人民物品,必須要有情資證實合理懷疑,如果只是亂槍打鳥去搜,就算真的搜到違禁品也不能法辦,警察的行為還會被法院判定為違法。去年台北地院就有一判例,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攔查一台Uber的一對男女乘客,理由是因為「形跡可疑」。雖然查獲60公克K他命、折疊刀等物品。但台北地院認為此攔查並不基於有人提供線報的合理懷疑,認定為「違法逮捕」和「違法搜索」,將兩人當庭釋放。
葉毓蘭表示,反觀集中檢疫所,雖然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訂定工作指引,工作指引的附件也有危險物品清單,但這個清單的意義是告訴民眾「不可以帶這些東西進去」,有清單並不等於「授權集中檢疫所可以執行檢查」,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就算集中檢疫所的安全組是由警察擔任,也不代表可以任意搜索。
葉毓蘭直言,陳時中的解釋是「半調子」,其實是「把每個人當作潛在的犯罪人」,法律上不夠完備,執行也不夠嚴謹,陷警察同仁於不義。今天除非有民眾入住後遭到檢舉,例如檢舉他是毒販,還要經過申請搜索票,才可以搜。如果集中檢疫所的安全組認為物品可能有問題,需要即時確認包裹內容,比較合理的做法,應該是由當事人自行開封檢查,而不是逕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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