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施靜茹/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一讀通過安寧緩和條例修正草案,修訂對已插管的末期病人,必須由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或孫子女三方,與兩位專科醫師,還有醫院倫理委員會都同意,才能拔管。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審議安寧緩和條例修正草案,經過一天的討論,通過一讀,預料逕付二、三讀就可通過實施。
安寧照顧基金會執行長張嘉芳說,修法對改變現行末期病人安寧照顧有幫助,但看得出仍設下了門檻,雖把關嚴謹,卻可能「把每個人當做賊」,造成臨床操作困難。張嘉芳舉例,如需要家屬三方同意,假設有些病人很久未和配偶、父母或子女連絡,醫院無法連絡上,屆時拔了管,任由誰負責?
國內在民國89年通過安寧緩和條例,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痛苦,給予安寧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末期定義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到死亡已不可避免。
心肺復甦術,則是指施予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國內有6萬多人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其中有3萬人註記於健保IC卡,但常因註記不等同意願書,造成病人、家屬和醫護人員困擾,昨天法案通過註記效力視同意願書正本,並以電子檔存記於健保局資料庫。
對於已插管的生命末期病人,能否拔管?立委考量避免衍生爭家產等風波,最後確定,當末期病人已插管,必須有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為生命末期,同時由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或孫子女三方首肯,且醫院倫理委員會也同意(倫理委員會成員,法律、社會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才能為病人拔管。
未插管前,則依配偶、成年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等順位,決定要不要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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