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除罪連署達標 提案者:推倒歧視高牆避免獵巫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20年前成立至今爭議多,民團日前認為U=U「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已是國際共識,愛滋條例恐淪為恐嚇病患籌碼;日前有提案者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愛滋除罪化,在近兩個月連署、及聯合報記者一個月前專題報導下,此提案於五天前達標。
對此,提案者對連署達標表示感動,除靜待疾管署正式回應外,並希望推倒歧視高牆、感染者人權獲得保障,避免獵巫。
該提案於昨日截止時,通過5000份門檻,共獲得5220份民眾附議,相關機關得於9月7日前回應。疾管署日前初步表示,在7月已行文向法務及司法單位人員宣達說明「感染者維持病毒量測不到可預防透過性行為傳染HIV」內涵。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希望法官了解病毒測不到即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播,非蓄意傳染行為,應納為其審查或裁量愛滋相關案件參考。
記者專訪該連署的提案者,愛滋工作網絡社群經營者、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研究員葉柏岑,他表示,不論何種疾病,汙名、獵巫是造就疾病治療與防疫不易的重要因素,而愛滋傳染條例第21條部分條文:「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其中未遂而罰之就是一個汙名疾病、獵巫病人的典型,沒有造成任何傷害,證據不足的狀況,就可將人定罪,更是侵害人權。
葉柏岑說,只要有人出面說自己曾跟感染者交往或發生過性行為,訴訟就會成案、罪刑就會推定,法律成為脅迫病患的工具,其所造成的冰山效應,加深隱匿病情與不願就診,因爲未確診者不在「第21條」的規範範圍內,只要不去確診就能避免法律規範,如此恐導致延誤治療、錯失治療與照護機會、更造成疾病防治的困難。
他說,透過這次公共連署,也向社會大眾傳答愛滋醫療現況,隨著治療技術的進步、雞尾酒療法的誕生、單顆藥物的普及,現今研究已指出: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病患穩定服藥將有效防堵疾病擴散。而從最近的新冠肺炎疫情來看,也讓民眾知道疾病回歸一般、去除污名的重要性。唯有眾人齊心,推倒歧視高牆,讓病患願意積極接受治療,對於疾病治療與防治才有真正幫助、對整體社會才是最大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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