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跟診斷證明有何不同?申請要掛號?教你如何順利申請
「病人真的可以申請病歷嗎?」、「如果醫生不願意給,我堅持要,會不會因此影響醫病關係?」你有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想去醫院/診所申請病歷,卻被櫃台人員刁難,申請病歷需經過醫師同意;或是被告知病歷只能提供健保的部分,若有自費項目則不屬於病歷的一部分;亦或是好不容易申請到,卻發現病歷不全或與實情不符。面對這樣的狀況該怎麼辦,有法律可以規範嗎?
全本病歷跟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有何不同?
‧全本病歷:最完整的就醫紀錄,包含在門診和住院時,所有醫事人員的紀錄,並有醫事人員蓋章以示負責。通常處理醫療爭議時,建議應該申請全本病歷。‧病歷摘要:醫師根據患者整個治療過程紀錄,瀏覽整本病歷資料後,對病人的病情所做的整體評估和說明。透過病歷摘要,其他醫師可大致了解病人狀況,以做出轉診建議或後續治療計畫。但病歷摘要是一個概述,要了解病情細節,還是需要申請全本病歷。通常為出院或轉診之用,幫助接手者掌握病況。
‧診斷證明:經由醫師專業評估後,證實我們罹患相關疾病,或身體健康受到某些程度損害。可分為就診證明、甲或乙種診斷證明、死亡證明、身心障礙評估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通常為請假、保險、申請相關補助的醫療證明之用。
醫療院所不得拒絕病人索取完整病歷
病歷的用途很多,除了用來瞭解病人的病史與健康記錄,及其所接受的醫療處置,也可做為醫療爭議發生時的醫療依據。全本病歷是民眾到此家醫療院第一次至最後一次的就診完整紀錄,記載著病人所有病程與治療經過,其內容是由醫療機構中照護病人的醫事人員(醫師、護理師、醫檢師等)所共同完成,並有醫事人員蓋章以示負責。病歷是醫療過程的紀錄,不會區分成健保或自費版本。
財團法人醫療改革基金會指出,根據醫療法規定,醫療院所有責任至少應保存病歷7年醫療院所不得拒絕病人索取完整病歷,其所需工本費由病人負擔,若超過上述時間,可能無法取得病歷。
全本病歷還包含下列項目:
1.病人住院時,醫師(包括主治醫師與會診醫師)的病程紀錄(progress note)
2.門診的就診紀錄
3.護理人員的護理紀錄
4.用藥紀錄
5.各項檢查、檢驗報告
6.其他醫事人員的紀錄,如:營養師、社工人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
7.影像病歷,其中包括X光片、電腦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內視鏡及超音波等檢查資料;它們可能傳統膠片或電腦輸出的列印影像。
8.就診至今所簽署的同意書(包含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自費同意書等,應有一式兩份,醫院留存一份、病家保留一份)、切結書等表單。
如何申請全本病歷
法令有明確保障病人申請病歷的權益,病人不需經過醫療機構或醫師的同意或掛號,醫療機構依法不得拒絕提供病歷。病人可向診所的櫃臺或醫院的病歷室提出申請,申請時通常需準備身份證及健保卡,若是病人家屬代為申請病歷資料,除了當事人的身份證和健保卡,還需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做為查證用。由於各家醫院申請流程不同,建議大家可以先打電話去詢問清楚流程、備妥證件後再到醫院診所申請,才不會白跑一趟。若有申請表,可依照自身需要,複印病歷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各縣市亦有針對病歷訂定醫療收費標準,病人申請病歷時需自付相關費用,不需支付掛號費。而為避免醫院對於病歷申請費用「隨意喊價」與申請時間「蓄意拖延」,法令有訂定明確規範,申請紙本病歷的基本行政費用不得超過200元、每頁病歷影印費不得超過5元;醫院提供全本病歷的時間最遲不能超過14天、檢驗報告最遲不能超過3天等規定,以免讓病患陷入漫長的等待。
若申請遭醫院或醫師拒絕,可向衛生局檢舉
如若醫療院所拒絕提供病人病歷,或未依時限提供病歷、提供的病歷不完整或造假,都有違法之虞。依據醫療法,民眾可向醫院所在縣市的衛生局檢舉,請衛生局出面協助病歷調閱或開罰。病歷就像是一個人的健康紀錄表,幫助我們更瞭解身體情況,也幫助轉診醫師瞭解自身的病情,讓病人不用再花時間重複已做過的檢查,也做為醫療爭議的醫療依據還原當時的醫療處置,可節省不少醫療資源跟時間。
參考資料:《醫療爭議參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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