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讓13歲少女懷孕觸法 女方母卻幫他向法官求情
能和心愛的人組成一個溫暖的家庭,甚至家庭中若能有小孩,應該是不少人長大後對未來的規劃。但當年紀輕輕的少女,極其渴望地想成為媽媽時,背後總是有一些故事或原因。
據東森新聞報導,日前高雄傳出一名剛滿18歲的男子,與僅僅13歲的女友因為相愛發生性行為,女友因此懷孕的事件,而該名男子因觸犯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而背上官司。
為母則強:少女的轉變,從決心當媽媽開始
母親表示:「自己的13歲女兒原本愛玩且會翹家,但自從認識男子後,女兒叛逆行為減少外、生活也慢慢走上正軌,甚至還會主動報備行蹤」,這或許意味著該名少女已經意識到若是要踏入家庭必須要開始收斂、要穩重,要不再讓家人擔心…等。
審理案件過程中,女友曾向法官表示:「我想跟他結婚,希望能判輕一點,小孩需要他。」
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小女友想與男子組成家庭、有小孩?
女友的媽媽表示,男子與女友的家庭狀況類似,屬於不溫暖、也不完整的家庭,因此內心渴望有個家!沒有避孕則是因為她說他想要有小孩。
女友的母親怎麼看待這件事?
男子得知女兒懷孕後,並未與女兒提出拿掉小孩。另外,男子不僅疼愛女兒,為了剛出生的孩子也很努力工作;加上男子與女兒的家庭狀況相似,所以兩人才會渴望有自己的家,另外,當事人的母親深深感受到自己的女兒與男子交往前後的確有偌大的改變,因此在法官審判時,也幫男子求情。
要兼顧情、理、法的法官最終怎麼判?
法官除考量男子剛成年、思慮仍不周,犯後態度良好,與女友家人達成和解,並且也已經過雙方家長同意兩人同居、日後結婚共組家庭……等因素,也考量男子的女友仍須繼續就學,男子必須扛起養家、養小孩的重擔,因此高雄地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這起新聞的男子與其女友或許是正值青春年華較容易衝動,加以家庭背景的不完全等種種因素而發生性行為(並決心擁有小孩),但要注意的是18歲年輕男子也是有其各種特殊原因才獲得緩刑,因此,還是要提醒民眾,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就觸犯了刑法227條;即使適用兩小無猜條款者也僅是減刑,仍會留下前科記錄。
未婚懷孕、年輕媽媽 一定是不好的嗎?
當媽媽, 未婚懷孕, 未成年少女, 兩小無猜條款, 性教育2007年的電影《鴻孕當頭》就是在講述一名未婚懷孕的青少女本來打算墮胎,之後改變主意決定將孩子生下來並交由他人領養。當時,這部電影普遍獲得正向回應,有評論指出「對未成年父母的描寫並不一定就會『美化』他們,最多只會讓他們的形象更人性化、更親切。我們可以堅定地認為,真實描繪這類極少數懷孕少女的生活,並不一定會導致其他同齡少女的效仿,我們應該捫心自問,應該如何幫助她們,而不是做無謂的擔憂。」
既然男方已經開始了扛起責任、女方也從問題少女轉變成「為母則強」,那麼一樁看似銳利的社會新聞,也許是當事人本身想守護住的美好。當然,法律的保障是希望年輕男女切勿因為一時衝動、考慮不純熟而耽誤了日後的人生,如果小孩的出現,帶給他們新的轉捩點,那就是上天給的禮物;但更多時候我們得思考,養育孩子是很辛苦、不簡單的一件事,為了孩子,我們必須先讓自己累積足夠的堅強與成熟,才能成為他人的依靠。
本案法律相關知識小補充(參考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2154 號判決)
刑法第227條之立法目的在加強幼年人之保護,保護法益為幼年人之自我身心健全成長權利。
其對於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即加重處罰,其規定要件並無任何有關行為人施用手段之要求,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並且該條條文亦未提及客觀之意願或意願違反之情形,如刑法第221條「違反其意願」之文字;至於客體是否同意行為人之舉動,亦非要件。
參考法條
1. 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Ⅴ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227-1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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