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親自編寫的最後一個劇本!遺囑4妙用 透過法律力量避免「來不及說再見」的遺憾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文/孫國城
當一個人驟然離世卻沒有留下隻字片語,留給家人的,往往不僅是悲傷,更多的是對財產分配的茫然、對未來生活的恐懼。

在華人的傳統觀念裡,「死亡」往往是一個被忌諱的話題。連帶著,與死亡緊密相關的「遺囑」,也常被視為不吉利觸霉頭的事。許多人認為,自己身體健康、或者資產沒多到像新聞裡的豪門爭產,何必費心立遺囑?

「來不及說再見」的遺憾

然而,身為在金融與傳承領域深耕多年的從業人員,我看過太多「來不及說再見」的遺憾。當一個人驟然離世卻沒有留下隻字片語,留給家人的,往往不僅是悲傷,更多的是對財產分配的茫然、對未來生活的恐懼,甚至是親屬間為了利益而撕破臉的醜陋劇碼。

其實,我們應該換個角度看待遺囑。它不是死亡通知書,而是您人生舞台謝幕前,親自編寫的最後一個劇本。它是法律賦予您的一項強大工具,讓您的意志得以延伸到身後,確保您愛的人得到照顧,您在乎的事得到安排。

具法律效力的遺囑4大作用

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遺囑,究竟有哪些妙用?我們得從幾條關鍵的法律條文說起。

妙用1:打破「法定繼承」的框架,落實真正的分配自由

如果沒有立遺囑,人走後,所有的財產就會自動進入「法定繼承」的程序。這意味著,誰能分?分多少?全部都由冷冰冰的《民法》條文幫您決定(例如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

但法律的預設值,不一定符合您的心意。也許您想多留一點給長期照顧您的孝順女兒,少給一點那個長年不聞不問的兒子;也許您想捐贈一部分資產給慈善機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這些想法都只是空談。

這就是遺囑的第一大妙用:取回資產分配的主導權。

依據 《民法》第 1187 條 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這條法律確立了「遺囑自由原則」。這意味著,您可以透過遺囑,指定把哪棟房子給誰、哪筆股票給誰,甚至可以指定繼承的比例。

【專業提醒】注意「特留分」的限制

請注意條文中的關鍵字:「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為了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生活權益,法律規定了「特留分」。即使您立了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最基本的應繼份額(通常是應繼分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因此,一份完美的遺囑,必須是在尊重特留分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實現您的分配意志。

妙用2:意想不到的功能,連保險受益人都能改!

許多人以為,保險單的受益人,只能在生前透過向保險公司填寫「契約變更申請書」來更改。但事實上,遺囑也具備這項功能,這是許多人不知道的冷知識。

依據 《保險法》第 111 條 第一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這條法律賦予了要保人極大的彈性。如果您在臨終前,不方便聯繫保險業務員,或者不想驚動家人,您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重新指定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

【關鍵實務】必須「通知」保險公司

然而,這裡藏著一個巨大的實務陷阱,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糾紛。請務必詳讀同條文第二項的規定:「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白話來說,如果您用遺囑改了受益人(例如從配偶改成兒子),但這份遺囑在您過世後才被發現,而保險公司在不知道有遺囑的情況下,已經把理賠金發給了原本的受益人(配偶)。這時候,新的受益人(兒子)是不能要求保險公司重新理賠的,因為保險公司已經善盡義務了。

因此,雖然遺囑可以改受益人,但實務上操作難度較高,必須確保這份遺囑能及時「通知」到保險公司,才能發揮效力。

妙用3:父母最深的牽掛,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對於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來說,最大的恐懼莫過於:「萬一我們夫妻倆同時發生意外,誰來照顧年幼的孩子?」

如果沒有事先安排,法院會依法定順序(通常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姨舅等)來指定監護人。但法律指定的親屬,不一定是您心中最信任、或最適合教養孩子的人選。

這時,遺囑就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依據 《民法》第 1093 條 第一項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這條法律賦予了最後離世的那位父或母,一項神聖的權利:透過遺囑,親自為孩子挑選最合適的守護者。您可以指定值得信賴的摯友、或某位特定親屬來擔任監護人,避免家族內部為了爭奪孩子監護權(及其背後的財產管理權)而爆發衝突,確保孩子能在您期望的環境中成長。

妙用4:啟動「遺囑信託」,讓愛延續到遙遠的未來

有時候,直接把一大筆遺產交給繼承人,反而是一種風險。例如繼承人年紀太小、身心障礙無法理財,或是生性揮霍。您擔心錢一到手就被敗光,或是被有心人士詐騙。

這時,您需要的是一個能長期管理資產的機制,而遺囑正是啟動這個機制的鑰匙。

依據 《信託法》第 2 條 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這條法律明確指出,「遺囑」是成立信託的兩大合法方式之一。這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

透過在遺囑中設立信託條款,您可以將遺產交付給受託人(如信託銀行),並詳細約定管理方式。例如:「這筆遺產的本金不能動用,每年產生的投資收益,分月撥付給我的孩子作為生活費,直到他年滿 30 歲,或是結婚、創業時,才能領取部分本金。」

透過遺囑信託,您的資產不再是一次性的贈與,而是一條細水長流的愛之河,依照您設定的規則,長期照顧您想守護的人。

面對死亡,是為了更好地活著

遺囑,絕非觸霉頭,而是一種負責任的人生態度。它融合了 《民法》第 1187 條 的財產自主權、《保險法》第 111 條 的保險金掌控權、《民法》第 1093 條 的子女守護權,以及 《信託法》第 2 條 的長遠規劃權。

正視人生的終點,提早做好安排,我們才能無後顧之憂地活在當下。請記得,一份有效的遺囑有嚴格的法定形式要求(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建議諮詢專業人士協助規劃,確保您人生最後的劇本,能完美演繹出您對家人的愛與責任。

作者/孫國城

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

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

保險管理學會理賠人員資格

壽險公司處經理 從業30年

壽險公會人身保險業優秀從業人員

現代保險基金會信望愛最佳專業顧問

天下雜誌709期專訪

專長:保險/退休/傳承/信託

孫國城。

遺囑信託 資產分配 遺產 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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