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照顧殺人免入獄:法務部修法是落實社會正義還是助長長照悲歌?

聯合報 記者林琮恩/綜合報導
我國10年來已累計近百件照顧殺人事件,法務部研擬3方向修正《刑法》,讓情堪憫恕的加害人能夠免關。圖/Freepik

照顧者長期陷於難以想像的巨大壓力,無處排解,導致近年「照顧殺人」事件頻傳,十年來已累積近百件。受限現行《刑法》規定,照顧殺人案件被告最低刑期為2年6個月,讓法官「求其緩刑而不得」。法務部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將研擬修法,讓類似案件被告能免於入獄。消息一出掀起輿論,支持者認為慈悲殺人的刑責本該有轉圜之處,質疑者則擔心修法會讓更多人把弒親當作家庭照護出口之一。

照顧殺人事件中「被社會遺忘的人」

當疾病無情的降臨,讓家人維生的能力逐一挪去,沒有留給照顧者太多時間思考規劃,基於親力親為的倫常或是經濟的弱勢,他們一肩扛起照顧的責任。這一扛,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後簡稱家總),平均至少9.9年,每天照顧時間長達13.6小時,照顧親人數十年者也大有人在。

法務部提出修法的原因,外界認為是去年判決定讞的陳姓男子殺女案。3年前,一位照顧先天性腦性麻痺女兒超過50年的陳姓老翁,以棉被悶死女兒後吞下數十顆安眠藥尋短。陳男送醫後獲救,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根據本報去年報導,陳男殺害的女兒為其次女,年約半百,自幼罹患先天性腦性麻痺,長期臥床無法自理。因陳妻健康因素動了手術,其後就由陳男獨自照顧女兒。數十年的時間裡,他不能像一般人一樣偶爾離家旅遊,社交生活更是幾乎完全停擺,每天的換尿布、拍痰、餵食,都由陳男一肩扛起。在長期沈重的照護負擔之下,陳男患有憂鬱症多年。

一審時,陳男表示悶死女兒是他一人所為,也知道會有罪行,只是長期的憂鬱狀態加上新冠疫情影響,才讓他認為和女兒一同赴死是脫離重壓全家苦難的解方。陳男家屬陳述,陳男「非常愛女兒」,一審法官也認為陳男將終身受到「良心監牢」禁錮,卻因現行《刑法》規定,不得不判處2年6月的最低刑期,且依法不能緩刑,故籲請總統蔡英文頒布特赦令。

二審開庭時,法官形容陳男是「被社會遺忘的人」,然因陳男認知功能正常、未罹患失智,犯案當下不具幻覺、妄想等狀況,故維持一審判決。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以2年6月徒刑定讞。

與陳男殺女案情境類似的案件不在少數。去年本報報導一件桃園陳姓男子殺母案件,42歲的陳姓男子與65歲母親相依為命,陳母久病臥床,領有殘障手冊超過20年,又於2021年中風癱瘓,長期由陳姓男子一人照顧。

陳男既要照顧母親,還要外出工作維持經濟來源,導致壓力與疲憊不斷累積。一日上午他走進母親房裡,拿起枕頭悶死母親,並在事後向親屬坦言「我把媽媽殺死了」。警方到場時,陳母已身亡,陳男被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移送地檢署偵辦。警方調查,陳男原有固定工作,疑似因為照顧母親而離職,長時間和母親共處家中,心情低落最終釀成憾事。

發生在2019年的吳文佑殺父案,是另一起震驚社會的長照悲歌。監視器畫面中,吳文佑花了七分鐘走上高屏溪舊鐵橋橋墩,再過了53秒,他以繩索套住頸部,一躍而下結束生命。這不是一件單純的自殺案件,停車場吳文佑轎車後座,躺著他勒斃的父親遺體。

「萬惡的罪業我來承擔。」根據願景工程的專題報導,吳文佑留在家中的紙條寫著。他辭去工作在家久病老父超過兩年,鄰居說,從沒聽過他一句抱怨。吳父有攝護腺肥大、高血壓,又因車禍不良於行。吳文佑當了數十年泥水匠,粗工導致退化性關節炎。即使健康狀況不佳,因兄弟姐妹都已成家,單身跛腳的他就這樣擔起照顧父親的責任,兩人困居在老舊透天醋的一樓生活。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統計,每位照顧者平均照護期間為9.9年,每天照顧時間更是長達13.6小時,沈重的壓力導致近年長照殺人案件頻傳。圖/Unsplash

根據願景工程報導,高齡80歲的在地鄰長形容吳文佑:「真的是很老實、孝順的囝仔」。吳父生病前,老鄰長常和他坐在巷口泡茶。吳父逐漸老衰,偶爾拄著拐杖亂跑,讓兒子尋上半天;有時則拒絕出門,吳文佑必須連哄帶吵,抱著老父上車,才有辦法就醫。

鄰居知道照顧長者辛苦,曾經詢問吳文佑是否要找看護,他都拒絕,認為照顧家人是自己的責任;「我可以的。」吳家兄弟姊妹來訪時,他也要手足不必擔心。吳文佑和父親雙雙逝世後,鄰居們都十分懊悔,覺得應該可以多做什麼。如今徒留監視器影像,再也沒有人知道壓垮吳文佑的最後一根稻草是什麼。

修法三方案 首重減輕刑期、給予緩刑機會

長照悲歌社會新聞,讓大眾和司法界人士開始思考,「照顧殺人」真正的兇手究竟是被告個人,還是整體社會支持系統?當這些走投無路的照顧者成了一座又一座的孤島,最終選擇激進的方式脫離苦難。有些照顧者尋死而不得,有些則已經年過半百、身心狀況比被照顧的親屬好不了多少,他們是否應和其他窮凶惡極的殺人犯一樣,面臨漫長的監禁生活?

在本報「陽光行動」專題報導中,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黃謀信提到,「法律訂死在那邊,怎麼判都要坐牢」,但長照悲歌類型的案件有特殊犯案動機,若再以囚禁懲罰,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也違背國民法律感情。除了讓法官得判緩刑,黃謀信指出,若檢察官能在「緩起訴」階段就有權處理這類案件,當事人更可免除後續的訟累,但因涉及司法院權責,仍有待商榷。

法務部的新聞稿中則提到,考量照顧殺人事件中,部分行為人之所以犯下殺人犯行,係因缺乏家庭支持系統,或因爲「智識程度、經濟條件、生活狀況、心理健康等有所欠缺」,若依照現行「刑法」規定,「是否符合罪刑相當性」仍有討論空間。

現行《刑法》第271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行為人即使符合減刑原則,最低刑度只能減輕至2年6個月,且不符合緩刑要件,必須入監服刑。

基於「公義與關懷」理念,法務部長蔡清祥指出,將傾聽民意,針對長照悲歌衍生照顧殺人事件進行修法可能性的研議,並列出三大修法方向,包括放寬緩刑條件、緩起訴條件,或訂定針對長照殺人案件的獨立處罰規定:

一、修正《刑法》放寬緩刑條件為三年以下,最低刑期2年6月的照顧殺人案件被告,可獲得緩刑之可能。

二、修改《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要件,讓長照悲歌類型案件,在地檢署審理時就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的機會。

三、在《刑法》中針對長照殺人案件訂定獨立處罰規定,把本刑由十年降為七年,讓被告有緩刑的機會。

法界:當心開大門、應考慮長照被告真實需求

法界人士對於法務部提出的三個項修法方向各有解讀。律師林俊宏受訪時表示,認為放寬緩刑要件較為合理、可行,再加刑法現有的自首與情堪可憫「把關」,應不會有過度放寬的疑慮;若是放寬緩起訴條件,「開的門比較大」,影響層面較廣,得看外界是否能接受。

由於長照殺人案件被告多半是年長、罹患精神疾病或有情緒困擾,律師范振中認為,放寬緩起訴要件,比較能有效符合長照殺人案件被告的需求,案件時間愈長,對被告愈是痛苦的折磨,「遲來的人道關懷,不是真的關懷」。律師陳長文則建議,放寬緩刑與緩起訴條件兩頭併進,讓可能被檢方忽略的被告,有機會在法院獲得緩刑。

「如果不是走投無路,誰想親手殺害自己最親愛的家人?」家總秘書長陳景寧接受願景工程採訪時表示,法務部目前研議的三個修法方向都值得推進:第一項鬆綁法官判刑、第二項鬆綁檢察官起訴壓力,第三項可以讓社會有更多對話,共同認識「長照殺人罪」的樣態與影響,量刑能兼顧情理法。

變相鼓勵照顧者殺人?專家:整合長照資源、完善心輔機制才能治根

有質疑者認為,此次法務部修法減刑或緩刑,讓照顧殺人案件中的被告不必入獄,可能變相鼓勵照顧者轉變成施暴者,甚至讓殺害親屬成為照顧者脫離長照地獄的新管道,造成極大的道德風險。民間團體認為,應就根本解決問題,如:增加居服員到訪次數、加強照顧者的心理輔導等。

針對質疑聲浪,陳長文曾投書《中國時報》,提出以下論點:

有論者質疑,倘照顧殺人得緩起訴、緩刑而不需入監,恐生「破窗效應」,遑論特定案件手段殘忍、毫無慈悲。但筆者非指「照顧殺人」必然輕判,而是應讓司法官在審理極端案件時能公正裁量,不應明知「刑罰苛酷、罰不當罪」卻束手無策!莫低估國家培育的司法官,司法官則應審慎認事用法。

再者,刑罰以矯治為目的,照顧殺人多為長期壓抑、一時失控,幾無再犯可能。既然立法者能體恤產後婦女壓力,訂定「生母殺嬰」降低刑責,「照顧殺人」同為精神狀態不穩,不增訂殺人罪類型,至少也應使之適用緩起訴、緩刑,不是嗎?

2008年「長照疲憊」為日本殺人第5大動機,如今日本「介護殺人」亦於我國頻生。修法已過20年,當年借鏡日本的《刑事訴訟法》智慧卻未隨社會環境變化及司法官的閱歷鬆綁(緩刑亦同),如此恐龍法制,法律人政府能不慚愧?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陳長文律師長期關注長照殺人等弱勢議題。本報資料照片

「現在不是哪個政府部門該負責,整個社會都要負責,沒有人是局外人。」陳景寧則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照顧悲劇現場層出不窮,如今悲劇再次發生,若政府單位持鴕鳥心態,不去了解真相、沒有完整調查報告,「這類悲劇只會不斷出現,沒完沒了」。

陳景寧點出另外2項重要配套,包括台灣目前沒有照顧殺人事件的統計分類,警政部門必須建立更完整的照顧殺人事件資料庫,才能讓法務部在討論修法更有依據,例如日本即有相關作法;二是期待法務部能與社福部門合作,針對創傷家庭提供法律以外的後續心理復原服務。

陳景寧呼籲,「長照悲歌」的根源還是因為長照服務的不夠用、不好用,多數悲歌都發生在重度失能家庭,以長期而言,應全面推動長照保險,短期而言,長照2.0應儘速放寬對7級以上等重度失能者,不應限制僅能使用居家服務或日照中心,而另給予住宿式機構選項,政府每月補助約3.6萬元,可大幅降低家庭照顧壓力。

責任編輯:林琮恩

本文部分內容彙整自聯合報系記者梁玉芳、林孟潔、王聖藜、蕭白雪、許政榆、沈能元、曾增勳、楊湛華等採訪撰稿之專題與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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