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哺乳 不得禁止
【Upaper╱記者楊湘鈞】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除以法律宣示婦女哺乳權,並規定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在公共場所哺乳的婦女,違者可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應設而未設哺乳室者也可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不改善者還可連續罰。
依據哺乳條例,未來所有哺乳婦女可以在所有公共場所,甚至連搭捷運、高鐵、台鐵、計程車時都可哺乳,或收集母乳後餵乳,並不因該場所已設置哺乳室而須前往哺乳室哺乳。
通過條例後,立院有不少人半開玩笑地討論,捷運不是規定不得「飲食」?其實依據法律位階及新法優於前法等原則,小Baby絕對可以大方地「搭捷運、吃母乳」。
至於須設哺乳室的場所,包括政府機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站及百貨公司、零售量販店,以及其他經公告須設哺乳室的地方,若達一定面積都須設置哺乳室。
依據哺乳條例,婦女哺乳時任何人不僅不得干擾、驅離,也不得以該處已有哺乳室等為由要求前往特定處所哺乳;且不僅可處違反者罰鍰,若違反者是該處所從業人員,就連負責人也要處以相同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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