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病平台/醫療事故處理過程好比傷口的清創,而和解是一種癒合
編者按:三星期前,王志嘉醫師的團隊以三篇文章介紹從國家立法的立場,說明已三讀通過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醫預法)」可以幫忙「面對醫糾,病家不再求助無門」、「爭議背後,看見受傷」、「先理解再調解,雙調委化解醫病心結」。本週我們邀請一位醫院工作者,分享他們如何透過「醫療事故處理小組」的努力,與病人一起走過醫療事故,看出病人情緒背後的需求、了解病人到底想說什麼。希望透過這樣的努力,可以達到「醫療事故處理過程好比傷口的清創,而和解是一種癒合」。我們期待台灣醫預法的推動,在醫療的大環境裡能舒緩醫病雙方的敵對緊張,而各醫院也能有內部的專門小組,在醫療糾紛的第一時間啟動支持系統。希望台灣的醫療環境能夠在醫療團隊與病人、家屬之間的互相體諒下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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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法律系念書時,老師特別提出一般民事案件舉證責任之分配,是原告對被告之過失要負舉證責任,但在醫療事故(疏失)的爭訟,因涉及醫療專業,非病人(原告)能全然了解,更何況在事故關鍵過程,病人不會瞭解醫療操作過程中對與錯,甚至病人是在麻醉狀況下「不知不覺」地受到傷害,何來舉證的能力?因此醫療疏失訴訟採舉證責任倒置,法律上是由醫療提供者(被告)負舉證的責任,若其無法證明醫療事故並無疏失,則必須賠償醫療疏失所造成的傷害結果。
我所工作的醫院在2016年起成立醫療事故處理小組,當時對「醫療事故」的定義是「病人在醫療過程中受到重大傷害或者發生死亡狀況」,因為可能會面臨賠償或者醫療訴訟,所以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從事故通報那一刻起就由醫療事故小組接手,且主動積極處理。首先是立即補救醫療事故造成的傷害,關懷病人及家屬,了解病家對事故的認知與要求;同時也調查病歷、保全紀錄,訪談事故相關工作人員,並找同儕檢驗(peer review)事故的結果和原因。
第一次的醫院內部事故檢討會議中,當事醫師要親自說明事故發生原因和過程,必要時病理檢驗部或放射診斷科醫師會列席說明事故相關的檢查(驗)報告。這個閉門會議中,每個人都要誠實檢討、坦誠討論事故的原因與真相,以釐清因果關係,然後準備在病情說明會中向病人和家屬說明事故檢討的結果。
病情說明會時,除非病家拒絕或者評估病家有情緒失控的可能性,當事醫師(醫事人員則是由部門主管)會親自與病家面對面,一起回溯事故發生的過程及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及病人目前的狀況,然後回答病家的種種提問。在回答完病家問題後,當事人員會先行離席,現場留由醫院代表與病家討論歸責及賠償與否的問題。對於每一件不幸的醫療事故,我們深深體會病家因為醫療不可預測性或有其極限,醫療的風險或病體本身的衰敗,而必須面臨非其預期的金錢、身體和心靈上的負擔與傷害,甚至是不可逆的失落(loss),而此時最能夠幫助病家走出事故,往往是與其一起經歷事故過程的醫師和醫療人員。
我們醫院每一件的醫療事故從通報開始,就由醫院和當事醫護或醫事人員一起處理,醫療事故的賠償或者慰問金全由醫院負責,不會要求醫師比例分擔,也沒有成立所謂的「醫療訴訟賠償互助金」,事後也不會對人員祭出懲處(no penalty),因為懲處可能會讓醫療人員想要掩蓋錯誤,對病人造成更大的傷害甚至成為犧牲者。在醫療事故結案後,由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委員會分析與檢討醫院事故的根本原因,並且在醫院晨會的「死亡與嚴重後遺症會議」 (Mobility and Mortality,M&M)或績效改善委員會(Performance Improvement Committee,PIC)報告。
同時,我們非常重視事故相關的醫療人員不要成為醫療事故中的第二位受害者(second victim),包括在事故調查或處理過程的情緒壓力(羞慚、罪惡感、焦慮、悲傷與憂鬱);或是事故之後無法感到安全自在地面對醫療工作、工作夥伴或者病人(包括憐憫不滿、耗竭、續發創傷後壓力)。因此,院內另外成立「員工不良事件和醫療事故當事人支持小組」,這個小組成員與醫療事故處理小組完全不同,如此才能讓當事醫療人員敞開心懷去談自己在事故過程中的痛苦無助以及需要的幫助,而當醫療事故準備進行訴訟時,也是由醫院聘請律師幫醫師打官司。
回想過去醫院每一次醫療事故處理過程,病家、當事醫師(醫療人員),甚至包括醫療事故小組裡的調查者、被調查者和關懷病人的社工,在回溯事故發生過程,看著病歷的記載(病程或者護理紀錄)、病情說明會、關懷支持病人,或是與病家協調/調解的過程,都像是不斷反覆地忍痛掀開傷口做清創或敷藥,這個過程對病醫雙方是極大的壓力與痛苦。因此,當終局和解或調解完成之時,雙方才能真正卸下心中重擔,讓事故傷口漸漸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