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居過世,遺產竟落入詐騙集團手中!生前務必立遺囑 2重點確保將遺產留給想給的人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文/陳瑀莘
若無繼承人,遺產一定要歸國庫嗎?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前新聞報導:「知名律師蔡鴻燊被控與新北市多名里長結夥,利用法律漏洞,盜領無人認領、往生獨居老人的遺產,並透過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建國派出所警員駱勁達配合查詢個資,3年內成功詐取上億元款項…」看完這新聞後實在覺得納悶:「為何偽造遺囑能詐騙成功?親人都沒有意見嗎?」

遺產繼承人有哪些人?

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有繼承權的人只有上面所列之人,現代的人晚婚、不婚、不生、離婚率又高的情況下,有朝一日身故時,若無配偶也沒有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又都已亡故,家中兄姊都比自己早辭世,或者自己是家中獨生子或獨生女,這時沒有繼承人時怎麼辦?

無人繼承的遺產將歸國庫

繼承開始時,不知應由何人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1177條規定,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的事由,向法院報明。

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後,依據民法1178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公告,要求繼承人在期限內承認繼承。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沒有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上述規定為公示催告。

如果上述六個月的公示催告期限屆滿,仍然沒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依據民法1185條規定,在遺產清償債權完畢,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將歸屬國庫。

依據今年7/29媒體的報導:「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5年(108年至112年)清理代管遺產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總值高達43億7129萬元。國產署表示,截至今年6月,代管中遺產案件仍有1718件。國產署指出,無人承認繼承案件主因繼承人拋棄繼承或被繼承人無子女、親人繼承遺產情形,近年來社會經濟型態改變或台灣邁入高齡化或少子化社會結構所致。」可見得身故後無人繼承的案件並不少見!

若無繼承人,遺產一定要歸國庫嗎?

如果身故時沒有民法1138條的繼承人存在,遺產一定要歸國庫嗎?其實如果身故前有立遺囑,遺囑中可以寫明遺產由哪些人繼承,各可得到多少遺產,這些人並不限定只能是民法1138條的繼承人,也可以是非繼承人的其他任何人,這些人就叫做受遺贈人,只要受遺贈人在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就可以繼承遺產。

就像知名製作人「寬姊」邱瓈寬繼承恩師資深製片裴祥泉1億3500多萬遺產,裴祥泉生前立下遺囑,指定遺產由邱瓈寬及公司員工繼承,雖然邱瓈寬跟公司員工跟裴祥泉並無繼承關係,但因為事先立了遺囑,所以裴祥泉身故後這些受遺贈人就可以跟裴祥泉的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不過遺囑成立要符合形式要件且不可侵犯特留分等細節是另外需注意的部分,這部分暫不在本文探討。

所以如果身故時沒有繼承人存在,只要事先成立有效遺囑,遺產就可以由受遺贈人繼承,而不會直接歸國庫。

詐騙集團就是利用身故時無繼承人的長者過世後,製造假的代筆遺囑,指定受遺贈人,因為這些長者都沒有繼承人,所以利害關係人就只有國庫,沒有人及時發現遺囑造假,才會讓他們詐取上億元的遺產!

遺囑成立2要點

1.遺囑中最好要指定遺囑執行人:

身故後無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的遺囑,若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就必須由受遺贈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才能由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申報遺產稅,交付遺產。

2.遺囑中指定的遺產最好是全部遺產:

若遺囑中指定的只是部分遺產,而非全部遺產,遺囑執行人只能管理遺囑中指定的遺產,至於未列於遺囑中的遺產就是無人繼承的遺產,須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或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須依公式催告程序後清償債權交付遺贈或移交歸屬國庫的遺產。所以若遺囑中若沒有把所有的遺產交代進去,遺產繼承時程序會更加繁瑣。

我的遺產我來分配

現代社會少子化、高齡化日益嚴重,未來身故遺產無人繼承的案件會越來越常見,如果事前清楚自己的權益,想把遺產留給親近的人,或是多年來照顧自己相扶持的人,甚至想遺愛人間,有特別想協助的慈善機構,都可以事先成立遺囑,寫明遺產要給那些人,如何分配,並指定遺囑執行人,這樣就不會讓詐騙集團有機可趁,讓自己辛苦累積的遺產落入詐騙集團的手中,而是把遺產留給我們關心也關心我們的人,或者依照個人的意願遺愛人間幫助需要幫助的人,發揮遺產最大的價值!

作者:陳瑀莘

CFP®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大專盃財富管理競賽輔導顧問暨專案講師

榮獲2013保險信望愛獎優選最佳專業顧問獎

作者:陳瑀莘

(責任編輯:葉姿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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