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臨終前,先幫他把錢領出來可節稅?專家解析為何無法節稅還可能挨告
過去老一輩的長輩普遍認為親人臨終前或死亡後尚未辦理除戶前,為了降低遺產稅,也擔心之後辦後事需要花費沒有資金支應,所以應該要趕快去把親人銀行帳戶的錢領出來。到了現在有些老人家們還是依循著以前的認知這麼做,認為先把錢領出來就對了!
親人臨終前,趕快把錢領出來節稅?
以前的年代資料尚未電腦化,國稅局查核全靠人工作業,難免無法面面俱到,所以會有長輩誤以為先把帳戶的錢提領出來,就可以減少帳戶內的存款餘額,來降低遺產稅。早年或許有部分民眾因此少繳了部份的遺產稅,但如今電腦化已非常普及,現在的狀況是,親人身故後民眾通常無法掌控去世的親人有多少遺產,大部分的人會向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以方便進行遺產稅申報,甚至國稅局還能夠提供民眾辦理遺產稅試算的服務,這就代表國稅局的資料庫中,已經可以查詢到民眾的金融遺產。
所以若身故親人的帳戶在臨終之前被大幅提領出來,勢必會成為國稅局要求繼承人說明的重點,若無法合理說明資金流向,國稅局還是會將已提領出來的金額加總回臨終前遺產總額內,計算應納入的遺產稅。所以在親人臨終前提領存款的行為,不僅無法降低遺產稅,反而會因為短報遺產,需補繳遺產稅之外,還要另被加處罰鍰,真的是得不償失。另外提領出來的錢,若無法說明去處或平白無故消失了,其他的繼承人還可能會向領款的人提告侵占。
夫妻一體,不過就是領個錢,有這麼嚴重嗎?
至於死亡後尚未辦理除戶前,提領身故親人的存款更是不當的行為,這已經不只是補繳遺產稅再處罰鍰的問題了,這個行為還可能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
如之前的新聞:「林青霞愛店「東門興記」爆爭產,女兒告80多歲母盜領6300萬」,「東門興記」創始人郭禮忠2017年過世後,郭林初旭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法院計算出郭禮忠留下包括不動產、興記商標價值總計2.6億元,一審判決郭林初旭可獲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以及商標;不過長女郭雅慧調閱父親財產清冊,發現母親在父親過世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多次和兒子及媳婦到銀行偽簽父親姓名或父親印鑑,從銀行盜領新台幣與美金共約6,300萬元,涉嫌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洗錢等罪。
有些人不太能理解,夫妻不是一體的嗎?夫妻的錢當然就是兩個人共同的錢,配偶的存款有一部分本來就是我的,不過就是領個錢,有這麼嚴重嗎?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些人心想,親人走了,辦後事也需要錢,如果錢被鎖在帳戶內不能用,要去找錢也很麻煩。並且因為戶政辦完除戶後帳戶就會被鎖住,若在除戶之前先把錢領出來,只是為了辦理後事要用的資金,並沒有要規避遺產稅的意圖,所以申報遺產稅時會自動把領出來的錢加總回死時遺產總額內,這樣是不是就沒有逃漏遺產稅問題了?
依據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一個人從死亡的那一刻起,這個人的權利能力就已經不存在了,所以已身故人的帳戶就已經不能使用提款卡或臨櫃用印鑑及密碼領款。一個人死亡後,帳戶資產依法必須要等拿到國稅局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及遺囑或所有繼承人同意書,才能將帳戶內的存款領出來。
但是既然人的權利能力在死亡的那一刻就已不存在,所以死亡後不管是提款卡或臨櫃提款的動作,本人都無法再行使,也無法委託他人辦理了。所以使用身故者的提款卡,或臨櫃使用印鑑加密碼領錢,都是屬於違造文書的行為,而違造文書屬非告訴乃論罪,只要檢調單位知道犯罪事實後就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提起訴訟。
當被繼承人身故時,國稅局的角色比較著重在稅務部分,至於繼承人因為辦理後事的需要,先行自被繼承人帳戶提領金錢出來的動作是否觸犯違造文書罪,就不是國稅局的事。但是繼承發生時的利害關係人,就是民法1138條的法定繼承人,是否會提出訴訟,也不是當事人能夠掌控的。繼承事件發生通常會存在財產利益,被繼承人在世時,因為利益還未實現,所以此時不易也不覺得會有什麼紛爭。但是當被繼承人身故時,因為繼承人們有各自想法,這個時候分岐就容易出現。新聞就常有家族爭產的紛爭報導,東門興記水餃的案例即是如此。
依夫妻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名下的財產是各自管理、各自使用、各自處分。夫妻中的一人身故時,死者名下的帳戶,身故後就不能再動用。但以還在世配偶的想法,夫妻一起打拼的事業,銀行帳戶由夫妻共用也非常合情合理,為何丈夫死亡後,妻子去提領之前兩人共同的帳戶的錢,怎麼就犯罪了呢?對在世的配偶不是很不公平嗎?這時候生存的配偶可以主張婚後財產自己也有貢獻度,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身故配偶的婚後財產高於自己名下婚後財產的差額的一半。不過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所請求的財產價值,須等遺產稅申報後才能做移轉登記,如果貿然就逕自從亡故者的帳戶中提領出存款,會被其他繼承人提告違造文書而遭刑法判刑。
身故前後花費大,代親人領取存款注意2件事
若考慮到親人身故前的高額醫療或照顧費用,及身故後須辦理後事的費用資金來源,平時夫妻兩人的婚後財產不要全放在其中一人名下,最好平均放在兩人名下的帳戶,這樣若事出突然,還能有資金可領用支應。
但若花費金額太大,生存的一方帳戶金額不足以支應時,親人又已在重病期間,此時雖然可以代親人領取存款,但要注意2點:
1.最好先取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且取得同意書,領款之後的資金支付在什麼地方、多少錢,最好要保留單據且記帳,這樣未來才不會被其他繼承人提告侵占。即使未來被提告,因為有同意書,而且帳務有確實記錄,侵占的罪名就不容易成立。
2.當親人身故後,申報遺產稅時,要將之前提領出來的金額,扣除掉親人仍生存時花費在親人身上的費用(要有單據或合理)後的餘額,申報在死時遺產總額內,以免被國稅局主張逃漏遺產稅。
若親人已身故,身故後需要的花費,比如說喪葬費用等,絕對不能從已身故的親人名下帳戶領取,否則未來若繼承人間有紛爭,被提告違造文書一定會成立。因此最好繼承人們先彼此協議,且簽同意書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支付喪葬費用並保留單據,日後待遺產稅申報且完稅後,再以協議分割的方式合法向金融機構領取存款,支付之前代墊支付的費用。如此就算之後繼承人中有人對資金的支付有意見,不想從遺產中先行償還,至少不會有違造文書的非告訴乃論的刑事責任。再者因為事先有寫同意書,已支付喪葬費用的人可以要求其他人返還代墊款項,不用擔心其他繼承人事後反悔。
依法依規親情不變質
國人普遍法治觀念偏弱,凡事習慣便宜行事,最後常落得骨肉手足對簿公堂,讓親情撕裂、從此形同陌路,更有甚者互相仇恨而萌生出殺機、鋃鐺入獄等,令人唏噓。會不會讓人覺得,留下遺產反而是惡夢的開始?行事遵法,凡事不要只憑自己的想法,更不要隨便聽信別人不合時宜的過往經驗,每個家庭的狀況不同,唯有了解法律的規定,並依法依規行事,事後才不會有無法彌補的後悔。
作者:陳瑀莘
CFP®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大專盃財富管理競賽輔導顧問暨專案講師
榮獲2013保險信望愛獎優選最佳專業顧問獎
(責任編輯:葉姿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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