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就要銷毀已受精胚胎? 治療不孕醫師:依法行事

聯合報 記者黃安琪╱即時報導
根據人工生殖法,受術者需有夫妻關係。圖/本報資料照片

新光「公主」、新光人壽副總經理吳欣盈今天在臉書上自白,曾歷經人工受孕,完成七個胚胎,一旦離婚,已經受精成功的胚胎會被強制銷毀。根據人工生殖法第21條,受術夫妻若離婚,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台中茂盛醫院院長李茂盛也指出,若接受人工生殖的夫妻離婚,依法已受精成功的胚胎確實會被強制銷毀。

李茂盛指出,根據人工生殖法,受人工生殖技術治療不孕者,必須是夫妻,如果夫妻關係解除,醫師就無法繼續為患者治療。以上述吳欣盈自述的狀況,即使胚胎受精成功,也無法植入,無法植入子宮,也就意味著胚 胎無法成功著床、發育長大出生。     

人工生殖法第21條規定如下: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一、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二、保存逾十年。

三、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一、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

二、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

三、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保存。

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一、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二、保存逾十年。

三、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機構歇業時,其所保存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應予銷毀。但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其所捐贈之生殖細胞,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或胚胎,經受術夫妻書面同意,得轉其他人工生殖機構繼續保存。

前四項應予銷毀之生殖細胞及胚胎,經捐贈人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提供研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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