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器捐,竟是亞洲最高!腦死捐贈、心死捐贈、大體捐贈...差在哪?關於「器官捐贈」你該知道的實用指南
編按:如果走到人生終點,你有沒有想過,在離開人世後,能夠以不一樣的形式幫助其他的生命呢?你有想過「器官捐贈」嗎?台灣器捐人數2019年創下捐贈新高紀錄375人,由本人或家屬「主動」提出器捐的比率從過去64%,提升至71%,捐贈者生前有填具捐贈意願的比率從9%提升到24%,累計器官捐贈者5000多人,捐出的器官嘉惠成千上萬個家庭,讓台灣器捐率在亞洲名列前茅。關於器捐,你該知道的實用手冊,就由《好活與安老》作者蔡宏斌醫師告訴大家。
「器官捐贈」是指一個個體把自身可用的器官,經由手術移植到另一個器官衰竭的病人身上,使他們能夠因得到這個器官而延續生命,並改善生活品質;一般還可細分為「活體器官捐贈」與「屍體器官捐贈」兩類。
所謂的「屍體器官捐贈」,顧名思義,是指當一個人不幸腦死時,把自己身上良好的器官或組織,無償捐贈給器官衰竭急需移植的患者;而「活體器官捐贈」則是指一個健康的成年人,願意在不影響自身的健康及生理功能的原則下,捐出自己的一部分器官或組織,提供親屬或配偶做為器官移植。
若是罹患實體癌症(solid tumors)的癌症病人,可以允許以屍體器官捐贈的方式,捐出眼角膜或皮膚組織。但若是罹患血液性癌症,如白血病(leukemia)、淋巴癌(lymphoma)及多發性骨髓瘤(multiple myeloma),則不可以做器官捐贈。
癌症病人如果經過完整治療五年以上,確認沒有復發或癌症轉移,則可以成為器官受贈者,因為在移植後給予免疫抑制藥物時,可能會誘發癌症復發或轉移,也因此沒有完治的癌症病人,原則上不會列入移植等候名單之中。
你有沒有想過,在離開人世後,能夠以不一樣的形式幫助其他的生命呢?若有意願往生後捐贈器官,可先洽詢社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或在各大推廣醫院索取器官捐贈同意書,簽署註記在健保卡中。
當然,如果改變主意,也依然可以至原單位撤銷。如果你在許久之前就已申請過「器官捐贈同意卡」,請隨身攜帶,或是重新申請註記在健保卡中,以防萬一發生時,親友能理解你的心願。
依照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規定,病人若有意願且於健保卡註記願意器官捐贈,即具有法律效力;若未曾以書面表示,則由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行使,且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不得與死者生前明示之意思相反。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法條規定,決定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
但在台灣民情上,家族中最有決定性地位的人,往往並非法律上的第一順位,所以,若有遺愛人間的想法,除了及早完成簽署與註記,也別忘記和家人說明與溝通。
台灣等待器官捐贈一直是在公平、公正的平台進行登錄及分配,依疾病嚴重程度、組織符合抗原配對、地區等因素進行排序,以正在等候器官且符合醫學考量為前提。
值得一提的是,在日劇 《死之臟器》 中,有把早期腎臟癌症病人的腎臟切除後,摘掉腫瘤後加以縫合,再移植入等待捐腎病人的體內的情節,稱之為「病腎移植手術」,但是這樣的狀況在台灣不會發生!
日本透析人口約三十萬人,在2015年已經由厚生勞動省核定「有限度臨床試驗病腎移植手術」,又稱為「修復腎移植」,通常捐贈的腎臟是有癌症切除後修補過的腎臟,不是健康的腎臟。在台灣如果做病腎移植手術,可能受贈者的本人或家屬會對醫院及醫師提出訴訟,台日的國情還是不同!在台灣,不管是屍腎或是活體腎移植,都要健康的腎,等待期大約10年。
腦死捐贈及心死捐贈
醫學史上最早的器官移植,是來自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的病人。但自從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發展出腦死判定的程序之後,由於腦死後器官捐的效果更好、一次可以移植的器官更多,幾年內就取代了傳統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之作法。
由於人口老化,醫療科技發達,各先進國家越來越多因心臟、肝臟、腎臟衰竭而死亡的病人,許多人因為等不到器官,而提早面臨生命終點。但藉由抗凝血劑、器官保存液、體內或體外器官氧合等技術的進步,心臟停止死亡後器捐的器官品質,已經越來越接近腦死後器捐的品質。
許多歐美先進國家也發現,更完整的建立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的流程與倫理規範,可改善器官供需嚴重失衡的現象,救更多的末期病人。台灣衛生福利部則是於2017年12月26日發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將「腦死捐贈」及「心死捐贈」並列為遺體器官捐贈來源。
心死器捐適用於符合《安寧條例》中的末期病人,同意撤除維生醫療且願意器捐者,在心跳停止5分鐘後可施行心死器捐。撤除維生醫療之病人,於其心跳自然停止(即是體循環停止)後,應有5分鐘的等候觀察期,在這5分鐘裡,醫療團隊不得執行任何醫療行為,待確認未再出現收縮性血壓或心搏性心率,由主治醫師宣布死亡後,才可以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作業。
器捐也可指定給家人
考量到國內等待器捐者眾,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更推動了幾項修法,使得器官捐贈「利人利己」的概念更加具體化,讓器官捐贈者死後留給家人的不一定是財產,而是健康的庇蔭。
1.指定捐贈:根據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不論是心死器捐還是腦死器捐,若是屍體器官捐贈者在捐贈當時有家人正在等候器官,可以指定捐贈給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但限於當時當次的捐贈,之後若有其他親人等待器官移植,則沒有此項優惠。舉例來說,若哥哥車禍死亡捐出多個器官,家屬可決定將一顆腎臟捐給洗腎的弟弟。
2.排序提前:根據衛福部公告,在《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待移植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將來如需要等候器官分配時,將有優先權。此外,配偶須符合規定: 「應與待移植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該公告資料便舉例說明,「以心臟及腎臟為例,於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中,找一位之前在捐贈者出現時排序分別為24名及201名的待移植者試算,加入了『配偶或三親等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後,排序分別變為第6名及第2名。」顯見此一新制影響至大。
大體捐贈奉獻醫療
所謂「大體捐贈」,是指若因為年齡限制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捐贈器官,但仍希望可以為人類的醫療進展貢獻部分心力,可以在亡故後選擇教學遺體捐贈,做「大體老師」,或稱為「無語良師」。
通常大體捐贈是自然死亡或是病故後才捐贈,這與腦死判定後做的器官捐贈不同,所以同時簽署器官和大體捐贈同意書是不衝突。
大體捐贈的限制條件有以下五點:
1.必須是16歲以上自然死亡或病故者。
2.曾經做過器官摘除或動過手術者,不適合捐贈。
3.患有法定傳染病(如愛滋病、肺結核鈣化等)者不可以捐贈。
4.超過或低於標準體重50%者不適合捐贈。
5.有以下情況也不可捐贈:自戕、溺斃及嚴重水腫、車禍、手術中往生、嚴重創傷、褥瘡、四肢變形或萎縮、癌症末期腹水及冰存過久致大體明顯破壞者(各醫學院校規定會有些微差異)。
在大體捐贈的流程上,可以自己在生前填寫捐贈意願書,或是離世後由家屬代簽捐贈同意書,然後在病危時通知醫學院的捐贈中心,由他們來聯絡醫師進行評估。
目前北區七所醫學院遺體捐贈聯合中心(包括台大醫學院、陽明大學、國防醫學院、台北醫學大學、長庚大學醫學院、輔仁大學醫學院、馬偕醫學院)的大致流程如下,其他醫學院的作法可能會有細微差異,僅供參考可另洽詢。
1.進行防腐措施,並致送家屬感謝函。
2.防腐處理至少一年以上,才會正式進行教學啟用。
3.啟用前會舉行追思儀式,並會向學生簡介捐贈大體者生平事蹟。
4.大體從防腐措施到教學結束、火化、安奉骨灰約需兩年以上時間,家屬若欲領回骨灰,請事先告知。
5.各醫學院每年清明節前會舉辦慰靈公祭並邀請家屬參加。
書籍介紹
好活與安老:從病人自主權到安寧緩和,「全人善終」完全指南
作者:蔡宏斌 出版社:發光體出版日期:2020/02/26
作者簡介 蔡宏斌
臺北醫學大學醫學系學士、台大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碩士、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博士,現職台大醫院整合醫學科主治醫師。台灣醫院整合醫學會理事、台灣腎友生活品質促進協會理事、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發起人、荒野保護協會永久會員。
長期關注醫護過勞與健康不平等議題,用心守護重症病人的健康, 陪伴家屬走出生命的幽谷。曾出版《好命到終老》系列書籍,主編《生命末期腎臟病人安寧緩和醫療評估指引》,經營《用心守護》臉書專頁,於2017年榮獲公共健康數位傳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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