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箋領藥QA/我要出國一個月 慢箋可以提前領藥嗎?
Q:什麼是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A:罹患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氣喘等)且經醫師評估病情穩定之民眾,醫師可一次開立最多3個月藥品處方箋,每次處方之總用藥量至多90日,民眾可持健保卡與處方箋直接至特約藥局或醫療院所分次領藥。
Q:一個月是30-31天,為什麼醫師常常只開28天?
A:醫師開立28天藥品處方箋,是讓民眾可以方便於4周後同一天回診或拿藥,也讓醫師可以定期評估病情與調整處方。
Q: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時間有沒有限制?
A:有喔!如果超過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最後一次調劑之用藥末日,就不能憑那張處方箋領藥。
Q:持慢箋領藥可以免部分負擔嗎?
A:非免部分負擔之民眾,若慢連箋為醫院開立,不論在醫院或藥局,第一次領藥要繳交藥品部分負擔,第二、三次免收藥品部分負擔。如為診所開立,第一次領藥即免收藥品部分負擔。
Q:慢箋領藥期間如果遇到過年長假期,可以提早領藥嗎?
A:可以喔!健保署考量慢性病病人回診需要及避免慢性病用藥中斷,對於須在春節假期期間回診之慢性病人或連續處方箋給藥屆滿(用罄)日介於上述期間者,每年都會公告可提前自春節前10天起回診,請醫師開立處方箋或持慢連箋領取下個月藥品。
Q: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一定要分次領藥嗎?
A: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5條,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
● 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
● 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
● 罕見疾病病人。
● 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
Q:如果無法親自就醫者,醫師能否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A: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方劑:
● 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 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 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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