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頡龍/〈從電影看醫學-可憐的東西〉人體實驗的該與不該
曾聽朋友說過一個故事:多年前他在美國某醫學中心動物實驗室研究。有一天,教授慎重召集他們:某位研究員在稽核中犯了錯誤,一段時間不得單獨進行動物實驗。犯了什麼錯呢?原因是:接受實驗的兔子在麻醉恢復時,研究員沒有在旁邊守候照顧。
如果實驗中的動物都受到如此保護,為了醫學目的而做的人體實驗,規範之嚴格可想而知。然而在相關法律制訂之前,人體試驗的規範並不嚴謹。在電影《可憐的東西》中,瘋狂醫學家的移植手術,似乎是為所欲為。
《可憐的東西(Poor Things)》是2023年尤格·藍西莫執導的驚悚電影,背景設定在19世紀末的英國,融合了超現實主義與科幻元素,榮獲第80屆威尼斯影展最高榮譽金獅獎。2024年奧斯卡金像獎更大放異彩,入圍了包括最佳影片等11項大獎,艾瑪·史東以此片再次奪得最佳女主角。
電影主角是年輕的女性貝拉。雖有亮麗外表卻幾乎不會說話,動作也極不協調,情緒如嬰孩般不受控制。原來有一位懷有身孕的女性,受丈夫壓迫而投水自盡,屍體被醫學科學家戈德溫·巴克斯特(Dr. Godwin Baxter)撈起,他判斷這位女性過世不久,身體器官組織仍有活性,遂進行史無前例的人體實驗:將胎兒大腦移植到這位女性(母親)的身軀,透過電流刺激使之復活。
大腦移植?即使在21世紀的今天,也無法進行這項手術,更何況是電影中19世紀的英國。然而更值得探討的問題是:即使技術上可行,這樣的人體實驗,符合倫理道德的準則嗎?
人體實驗是指在人體(包括病人或健康人)上進行的實驗,通常涉及醫學、藥學、心理學等領域。主要目的是驗證新療法、新藥物或新技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既然是實驗,一定有風險,為了保障受試者安全,人體實驗應受到嚴格的倫理和法律規範
1.知情同意:受試者必須在充分了解實驗目的、方法、可能風險和利益後,自願參加實驗。
2.倫理審查:必須經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和批准。評估實驗的倫理性和科學性,確保不會對受試者造成不必要的風險。
3.紐倫堡守則和赫爾辛基宣言:紐倫堡守則強調實驗必須基於知情同意,且受試者有權隨時退出實驗。赫爾辛基宣言進一步規範了醫學研究中的倫理問題,強調受試者的福祉應優先於科學和社會利益。
4.監管機構:如美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和歐洲藥品管理局(EMA),確保人體實驗符合相關法律和規範。
《可憐的東西》女主角艾瑪·史東外型亮麗,但是觀看這部電影並不是賞心悅目的歷程。怪異醫學家戈德溫臉上坑坑疤疤;消化系統損毀,必須自行製造消化酶,吃飯的時候和食物一起灌進身體。而這一切竟然是他的父親(也是一個古怪的醫師)為了得到醫學數據而將親生兒子做人體實驗。在兒時就受到這樣的傷害,怪不得長大後戈德溫也成為了一個怪異殘忍的科學家。
雖然這是小說電影中的情節,歷史上也曾發生過大規模不人道的人體實驗,如二次大戰日本的731部隊,德國納粹在集中營的人體試驗。是的,為了確認療效與適當的劑量,人體實驗有其需要。但願透過完善的規範,不人道的人體試驗永遠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