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受虐案報導太詳細 恐傷害孩子

聯合報 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蘋果日報6月4日頭版以「童星XX是受虐兒」,報導高人氣女童星疑遭母受虐案,由於內容詳述女童星姓名及資料,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評估認定,該報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疑為爭監護權打官司,國內女童星的爸爸在臉書自曝女兒是受虐兒,蘋果日報於第一時間發出網路即時新聞。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6月3日已致電蘋果,要求撤下相關報導,但蘋果沒有遵循,其他媒體則跟進報導。隔天觀察,粗估有六家以上媒體觸法,不過以蘋果日報報導方式最過頭。

依兒保法第69條規定,媒體對於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爭訟等,不得報導兒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者由事業主管機關查處,可處3萬到15萬元不等罰鍰,並命限期改正。

張秀鴛表示,媒體可用「知名女童星」取代孩子的姓名,不得指名道姓,照片需打馬賽克、訪問也要變聲,否則大量報導家庭親子問題,侵犯孩子權益。

另外,星爸在臉書上公開女兒受虐,同樣觸犯兒保法規定。張秀鴛表示,違反規定的父母,地方政府查核確定是對兒少之不正當行為,除了依法開罰外,也應強制父母上4小時親職教育課,但她強調:「兒保法的罰則,無法彌補父母雙方在媒體上互槓造成小孩的傷害。」

除了兒少監護權爭訟、受虐,施用毒品等刑事案件當事人、保護事件當事人等,均不得報導足以辨識兒少身分的新聞。張秀鴛說,媒體負面消息會干擾孩子的生活,且孩子無法以成熟態度面對流言及情緒,恐造成永久傷害。

保護司指明媒體觸法後,包括蘋果日報在內,電視台、網路等多家媒體趕緊將女童星相關新聞撤下。不過張秀鴛說,媒體只要曾經報導就算觸法,已蒐集資料並函文告知地方政府社會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查處。

張秀鴛提醒媒體高度自律,地方政府必要時也應啟動兒少保護機制,做好保護孩子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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