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三讀通過 不符規定「加工助劑」最高罰2億
火鍋湯頭和重組肉的問題重重,食品安全越來越受國人重視。立法院院會今下午進行討論事項,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加工助劑」定義與用途,若不符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
食品加工過程常需要使用不屬於食品添加物的「加工助劑」,衛福部食藥署在2016年設置《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將其定義為「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
為了防止廠商使用黑心手段危害食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去年12月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立院三讀供握,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與用途。三讀條文明定,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
條文明定,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
條文另外增列,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追溯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的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比如雞蛋是格子籠或是放養的,都應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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