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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宏斌/追究醫師責任 更應檢視器官移植政策

器官移植示意圖/AI生成
器官移植示意圖/AI生成

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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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醫師遭廢照雖可懲戒違法者,但根本問題在移植制度失衡。
  • 重點二:器官短缺與跨境移植盲區,顯示監管與供給改革都不足。
  • 重點三:應從量能、監管與倫理三面向,建立永續且透明的移植政策。

近日涉及非法器官移植仲介案的醫師遭廢除醫師證書,司法與行政處分彰顯國家打擊器官販運的決心,但若將事件視為個別醫師的道德失範,恐無法真正解決問題。非法器官仲介存在,反映器官移植體系長期存在的結構性困境,這起事件是追究個人責任的起點,但更應成為重新檢視台灣器官移植政策的契機。

截至今年5月底,全台等待器官移植人數達1萬1687人,等待腎臟移植者8564人、肝臟移植者954人、角膜移植者1526人,但器官捐贈數量與需求相比,仍有巨大落差。

器官移植須兼顧防弊與興利

當病患因疾病而陷入極端弱勢,面對漫長等待與死亡威脅時,其決策往往受到生存焦慮影響,「伊斯坦堡宣言」將這種處境稱為「脆弱性(Vulnerability)」。非法器官仲介正是利用這種脆弱處境,將器官需求轉化為跨國器官交易的動力來源。

我國於2015年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確禁止器官買賣、器官販運及非法仲介行為,並建立相關刑事責任規範。然而,法律只是第一步,真正的挑戰在於落實與執行,器官移植政策必須兼顧防弊與興利。

推動心臟停止死亡後器捐

如果合法器官來源不足,病患可能被迫尋求境外管道。監察院曾指出,大量境外移植案例未能完整通報,部分長期使用抗排斥藥物患者在國內查無移植紀錄,反映跨境移植追蹤存在監管盲區。政府除嚴懲非法仲介,更應建立完整的境外移植申報、追蹤與查核制度。

目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活體器官捐贈規範並不一致。肝臟捐贈允許五親等內姻親捐贈,但腎臟捐贈仍限於血親或配偶;「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器官捐贈相關規範亦應同步檢討,尊重成年人自主決定權;除了活體捐贈制度改革,也應推動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CD)。

反映制度是否健全的指標,包括等待移植人數與年度移植量差距、器官捐贈轉換率、平均等待時間、等待期間死亡與退出人數,以及活體移植與境外移植比率等。

3個面向建立永續移植政策

國家應以永續治理角度思考器官移植政策,首先是「量能治理(Capacity Control)」,提升捐贈率、優化DCD流程、改善器官保存技術,以及合理擴大合法活體捐贈來源,增加器官供給。

其次是「監管治理(Regulatory Control)」,建立透明且完整的境外移植申報、追蹤與查核制度,防止器官販運與移植旅遊。

第三是「倫理治理(Ethical Governance)」,透過獨立倫理審查、心理評估、知情同意與弱勢保護機制,確保所有移植行為符合醫學倫理與人權原則。

器官移植政策的最終目標,應是建立公平、透明且值得社會信任的移植體系,實現世衛組織與「伊斯坦堡宣言」所倡議的移植自給自足與永續發展。一紙廢照可以懲戒違法者,但唯有當病患在國內制度中看見希望,不必被迫走向境外時,台灣才能走出器官短缺與移植旅遊的惡性循環,重建移植醫學最重要的社會公信力。

精華 FAQ

  • 因為事件背後反映的是器官供需失衡、跨境移植監管不足與弱勢病患的脆弱處境。若只懲處個人,忽略制度問題,非法仲介仍可能在結構缺口中持續存在。

  • 文章主張應同時補強三部分:增加合法器官供給與推動DCD,建立境外移植申報追蹤制度,以及透過獨立倫理審查與弱勢保護機制,確保移植行為合乎醫學倫理。

  • 核心方向包括量能治理、監管治理與倫理治理。前者提升捐贈與保存能力,後者強化境外移植查核,最後以知情同意、心理評估和倫理審查,維持社會信任。

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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