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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舜/強化藥品供應韌性 應縮短驗收入庫效期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指醫師開給病情穩定慢性病患的長期用藥處方箋。圖/123RF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指醫師開給病情穩定慢性病患的長期用藥處方箋。圖/123RF

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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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台灣醫療機構對藥品入庫效期的規定過於嚴格。
  • 重點二:藥品供應鏈需加強韌性以應對供應危機。
  • 重點三:建議將入庫驗收入庫效期設置為不低於六個月。

賴總統上任後成立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更針對關鍵物資,如藥品的供應韌性,研擬「國家藥物韌性整備計畫」,以解決國際醫藥供應鏈因疫情、天災及政治、軍事衝突產生的供應危機。但藥品出廠到送達病人手中,經過測試、物流等階段,相關制度及流程也可能影響供應韌性,其中之一便是台灣醫療院所藥品採購入庫長效期的規定。

各醫療院所對藥品入庫效期、罰則各有不同規定,一般常見藥品效期約三年,實際上扣除製造、檢驗及運輸等時程,實際能進入醫療院所時,約剩下兩年多,海外進口者效期更短。醫療院所過度嚴格的長效期驗收規定,使尚在效期內藥品被醫療院所拒收,導致「明明是有效藥,病人卻沒藥用」的制度性缺藥危機。

檢討醫療機構合理的驗收入庫效期,是藥品供應韌性及ESG中重要關鍵,建議可由下列方式探討研擬:

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改革

1.總開立藥量: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除了同條項第4目之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例外情形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藥量至多為90日。

2.分次調劑量: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1、第2目,除同辦法第25條得一次領取總用藥量之例外情形,慢性病為30日以下、腹膜透析使用之透析液為31日以下。

二、設立必要藥品預警機制

按「藥事法」第27-2第1、第2項,持有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者,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有定期申報義務,同條第2項明定若藥商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至少於6個月前主動通報;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未及通報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30日內通報。

目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約為3個月、必要藥品預警機制則以6個月為預警時程,兼顧醫療院所第一線調劑藥品數量及藥品供應韌性,若統一以6個月為合理驗收入庫效期,可避免尚未過期的藥品因醫療院所拒收而導致浪費,或出現市場有藥,病人無藥的危機,也可建立韌性藥品機制,使批次製造或進口量較多滿足特殊狀況需求。

2015年起,台灣製藥已全面符合PIC/S GMP,美國、歐盟都有向台灣進口學名藥、原料藥,國人亦應對台灣製藥品質有更多信心,仍在效期內藥品,均是有效藥品,皆具備合格的品質及療效,使用者不用擔心。醫療機構若採用過時的長效藥品驗收入庫效期,恐導致部分藥品退出台灣,非國家推動ESG及強化藥品韌性之福。

入庫效期應不低於6個月

我國目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必要藥品缺藥預警機制,以及大部分藥品出廠效期,應以不低於6個月作為合理的醫療機構採購入庫驗收效期設置,針對特殊品項,另行例外規定即可。如此方能兼顧整體藥品供應鏈有合理量能,強化台灣藥品供應韌性,保障民眾有藥用。

精華 FAQ

  • 因為醫療機構的嚴格入庫效期規定,導致部分有效藥品被拒收,造成病人無法用藥的情況,影響供應鏈的韌性和病人健康。

  • 應該透過檢討入庫效期的合理性,設置不低於六個月的入庫效期,同時建立必要藥品的預警機制,以確保藥品的穩定供應。

  • 政府成立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研擬國家藥物韌性整備計畫,以針對供應鏈危機制定相應措施,強化藥品供應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慢性病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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