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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德/讓醫療財團法人回歸專業

最近國內財團法人醫院亂象頻傳,主管部門多次訪察未果。究其根本原因:現行的「醫療法」逐漸成為醫療財團法人最好的保護傘,而非主管機關的治理工具。這緣自於31年來有關醫療法14次的法規修訂,都只針對無關痛癢部份,立法院在回應社會期許時,只有形式交代,沒有具體作為。

選民檢驗立法程序

更有甚者,若以「打假球」的違心立法,讓法案愈修愈成為社會動盪、民生不安的主要根源,就更嚴重侵蝕社會對立委的尊重與立法院的尊嚴。

當代資訊傳播因高密度的手機與媒體平台,傳播資訊速度快又免成本。選民能「平地捲起千堆雪」,社會意見可在瞬間翻天覆地。立法院會場中隨時有媒體即時轉播,並永恆記錄立法程序。立委們在立法過程的態度與論述,將永遠保留給選民去不斷檢驗。因此,選民在看到以假立法程序掩護特定利益者的非法現象,不可能再容忍下去,一點火勢必燎原。

修法回應民眾訴求

醫療法是確保國人健康的根本大法,隨著資訊透明及國人自我權益的覺醒,醫療法中不合時宜的規範勢必被翻出來逐步檢視,要求修法的聲浪也一天高過一天。

行政院會今年4月初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視為是因應國人健康訴求的積極回應。

檢視行政院修正條文,包括第33條規範醫療法人董事長的職務權限,第33條、第42條及第47條要求醫療法人應設置一名公益監察人。

此外,第43條明訂醫療財團法人應將社會公正人士及員工代表納入董事會成員,且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46條則將醫療財團法人的醫療收入結餘修正擴大為收入結餘,以符公益性並促其善盡社會責任等,都顯示此次修法大致回應國人長久以來的訴求,值得肯定。

支持公益的醫療法

但近半年來醫界陸續出現一些紛擾,曝露出醫療財團法人的治理及投資是否該進一步規範的沉疴,有必要納為修法的重點項目。

其中,醫療財團法人若成為其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就不應有太多權力糾葛,比如第35條應修訂規範以醫療財團法人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的表決權,也不能指派人員為被投資公司的經理人,而這些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員工,也不得擔任醫療財團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否則財團法人醫院透過投資、選舉董監事、指派被投資公司經理人借殼還魂,將使財團法人醫院的公益性蕩然無存;這政院版第35條的修法是重中之重。

這些規範,無非是讓醫療財團法人回歸專業,以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促進醫護人員福利及保障病患醫療權益,讓台灣真正成為全球醫療大國。(本文作者李祖德為臺北醫學大學前董事長)

●健康名人堂邀請醫藥公共衛生專家分享健康觀點與視野,每周二刊出。

醫療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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