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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豐偉/不責難與告醫生

陳豐偉

快樂心靈診所醫師

【元氣周報/陳豐偉(高雄快樂心靈診所醫師)】

去年底,「不責難病人補償制度」這名詞突然在媒體頻繁出現,上網搜尋卻找不到完整說明,那我就來寫個簡介吧。

在瑞典,如果要以民事訴訟控告醫療過失,病人需要舉證,司法訴訟耗時,賠償額度不高。瑞典國會不同意修改民法放寬病人的舉證義務。1975年時,各郡政府決定自己出資,來辦補償病人醫療傷害的集體保險。

新制度讓病人不需任何費用就可以提出補償申請,舉證義務比民法寬鬆許多,只要病人在醫療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是「可以避免的」(如:婦科檢查麻醉後神經受損),也就是,醫療人員未必有過失,但若由另一組醫療人員救治,有可能避免傷害,就符合申請資格。

申請案由一個七人的「病人補償委員會」審查,包含法官、醫師與社會賢達。若符合所有先決條件,病人可得到一筆補償金,額度會比民法的賠償標準還高。申請案有55%被駁回,但北歐文化不認為金錢可以交換一切,律師不會輕易鼓動病人提告,多數病人會接受委員會的建議 。

審查結果會傳回醫院與醫療人員。「醫療責任委員會」會接手處理,相關醫療人員八成沒受驚擾,近兩成判定有疏失會接到「警告」,嚴重者可吊銷執照。

受傷害的補償與專業的檢討分流,讓申訴案的兩造不需對抗。一半以上的補償案件是由醫療人員主動提起,並協助病人完成申請文件。

「不責難」的制度,讓醫療人員願意面對、討論醫療過程的失誤,協助降低系統性的風險,更能保障病人安全。但三十七年來,只有北歐諸國與紐西蘭跟進。其他國家為什麼不照做?困難在於,北歐國家原本就有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無業、失能、癱瘓、植物人都有社會保險,所以醫療傷害的補償金額不需太高,就能銜接原有的照護體系。

北歐國家給病人的補償金高於同等傷害的民事判例,所以病人寧可申請補償。台灣正在草擬的病人補償制度上限兩百萬,遠低於長期照護費用,家屬領取補償後迫於生計後只好繼續告醫師。醫師被告風險還在,也就無法產生「不責難」的醫療文化。

人類的身體複雜多變,快速反應的醫療現場無法避免偶發的錯誤。如果一個錯判就要賠三千萬,也難怪某些科別的醫師要逃亡。其他先進國家以政府協助醫師取得平價醫責險來分攤風險,但這又讓病家必須忍受訴訟的煎熬。

北歐的病人補償制度是人類文明的精華,只可惜,其他國家只能邊看邊流口水,或畫虎不成反類犬了。

歡迎瀏覽作者網站:http://blog.eroach.net

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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