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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營養法/連民眾怎麼吃都管 太超過?

【聯合報╱本報記者張嘉芳】

衛生署訂國民營養法立意雖良善,卻可能遭速食業者跨國提告,消費者也不見得領情,質疑政府使用公權力,限制民眾選擇食物的人權,惹來父子騎驢之議。

國民營養法高舉國民健康、均衡飲食大旗,但「足以產生錯誤認知的食品相關廣告」如何認定?廣告及促銷活動的標準、範圍、方式及場所的定義,草案中僅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語帶過。立法固然重要,但若未想好方法即倉促上路,最後只會鎩羽而歸。

可能產生代謝疾病的食物何其多,不只炸雞、薯條、汽水可樂,路邊攤鹽酥雞、珍珠奶茶等,也是導致健康風險的「可疑分子」,是否也需限制?速食業者有固定店面,執法容易,但夜市或流動攤販就不管?恐怕會遭致執法不公爭議。

買東西,本來就是你情我願,業者促銷、民眾撿便宜的合法消費行為。買一送一套餐,不見得是一次吃兩人份,有可能是一群人合買餐點,或一半留著明天吃,政府雞婆到連民眾怎麼吃都要管,會不會太超過?

國民營養法也提及健康經濟效應,指全民身體質量指數(BMI),若都能控制在十八至廿四間,每年健保支出可減少三百廿億元,也恐怕令民眾懷疑衛生署的司馬昭之心,不純然為了國民健康,而是想省赤字日益擴大的健保支出。

衛生署要把法案送出門前,宜再多諮詢各界意見,以免美意變惡意,惹來一堆批評。

健保 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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