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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開庭辯觀察勒戒 專家:毒品成癮跟得糖尿病一樣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今年7月中旬上路,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多數見解認為,對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一、二級毒品者無論3年內是否再犯,均應再聲請觀察勒戒,對全國院檢投下震撼彈;然而,最高法院刑七庭有不同意見,提案大法庭今行言詞辯論,邀請長庚醫院精神科醫師林式穀、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專任教授許福生提供鑑定意見。

檢方指出,毒品新制上路,加上最高法院多數見解一出,至今累積近3600件案子未執行,其中包括1785件採多數見解而未執行觀察勒戒案、1792件判有罪確定未執行案件,期盼大法庭盡速裁定,讓案件有所依據。

許福生認為,他和最高法院多數見解相同,認為應再給予施用毒品者觀察勒戒機會,吸毒者「再犯」很正常,「他們不吸才奇怪」,雖然台灣要毒品除罪化很難,但現今毒品政策思維也逐漸轉變,從處罰變為治療,機構性醫療處分本應優於追訴。

林式穀指出,成癮是一種慢性、復發性疾病,完全可以預期施用毒品者「再犯」,而目前有159間戒癮機構、300多位成癮專科醫師,現今資源應足以負擔,未來希望提升緩起訴戒癮治療比例,並發展多元戒癮治療。

他認為,戒癮治療能讓施用毒品者保有工作、人際關係,再加上醫療資源介入,效果、成功率不能說百分之百,但大於觀察勒戒,更大於入監服刑。

他說,觀察勒戒限制施用毒品者的人身自由,戒癮效果有限、不持久,如同患有糖尿病一樣,把病人關起來不讓他吃糖,當然病症會好,但他出院繼續吃糖,問題就會浮現,必須讓病患接受醫療,才能有效解決問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規定,若犯施用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第一、二級毒品者,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檢察官應再聲請觀察勒戒;修法後則規定,再犯毒品罪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年限縮短為「3年」,其餘不變。

新制7月15日上路,最高法院8月的刑庭會議多數認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完畢後逾3年再犯,無論期間是否再犯、起訴判刑,應再給一次觀察勒戒的機會,才能落實修法後寬厚刑事政策變革。

但由於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結論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各地檢察官「不知道如何處理手邊的吸毒案件」,高檢署最後召集各地檢署開會討論後,建議偵查中的毒品案件,被告若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治療完畢後已超過3年,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但是裁定確定後「暫不執行」,等到大法庭統一見解後再處理。

此外,審理中案件,吸毒被告若觀察、勒戒超過3年,檢察官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者,宜提起上訴;判決定讞者,等大法庭見解統一後辦理。

毒品 吸毒 安非他命 精神科 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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