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制汽機車噪音,立法院會今天三讀「噪音管制法」修正案,明定機動車若發出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聲音,可處36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善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牌照。
現行噪音管制法規定,機動車輛若發出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聲音,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許多車輛先以原廠排氣管檢驗,通過後再以改裝排氣管上路,導致許多民眾深夜或清晨深受噪音影響,多位立委提案增加噪音超標罰鍰,盼達成嚇阻作用。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機動車輛若發出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聲音,處36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若一年內再度違反,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牌照6個月。
現行條文規定,若機動車輛噪音遭檢舉且不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合管制標準,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三讀條文也改提高處36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
此外,由於環保署已改制,三讀條文配合將此法中央主管機關改為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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