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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通過/醫師:台灣醫療人權邁前一大步

【聯合報╱記者詹建富/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陷於昏迷的末期病人,可經由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屬其中一人,出具放棄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及醫師確診下就可撤除維生器材或拔管;醫界多表贊同。

昨天是國際人權日,台大醫院安寧病房主任姚建安表示,「這是台灣醫療人權邁前一大步」。因為現行法令有關終止或撤除維生器材的條件,有窒礙難行或不符病人利益之處。

馬偕醫院安寧病房主任陳虹汶也表示,現行法令繁瑣,臨床實務反而綁手綁腳,常看到家屬意見相左、引發爭執的場面。

身兼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理事長的陳虹汶表示,去年元月修正通過的安寧緩和條例規定,陷入昏迷的末期病人,若未事前簽署放棄心肺復甦術,其拔管條件是「所有最近親屬一致共同同意,並經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才能拔管。

姚建安舉例,北部某醫學中心就曾發生,本來家屬都已同意並簽署放棄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但到了醫院召開醫學倫理委員會時,卻有法律專家持反對立場,造成病患「求生不能,求死不得」。

陳虹汶表示,依目前規定,若要撤除維生器材,需要病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等一群親屬同意。

常常家庭會議都已同意,卻突然有人冒出來反對,或海外親屬有意見,只要有一人未簽署同意書就不能拔管,反讓病人痛苦。

衛環委員會昨天修正通過,只要由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屬其中一人,出具放棄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做為依據,確實讓醫師較不為難。

但有人擔心,安寧緩和條例由目前需「一大群親屬」同意,改為「一人」同意即可,可能出現一個人獨排眾議,故意讓病人脫離維生器材。

姚建安和陳虹汶都強調,實務上會由兩名醫師,先確立病人是否已到末期,再請家屬召開家庭會議溝通,不會只聽一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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