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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效智:病人有合理理由拒絕「無意義醫療」

11月25日報載:「醫勞盟理事長張志華則表示,民法和刑法上已有醫療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末期病人也有安寧醫療緩和條例保障病人的自主權,病人自主權不應無限上綱,此法多此一舉,應由政府定義何謂「無效醫療」,而非丟給民眾和醫師決定。且一旦代理人和家屬意見相左時,醫師該聽誰的?」

針對上述觀點,簡要回應如下:

1)民刑法並沒有代理病人醫療決策的相關規定,特別是當這決策是涉及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時。換言之,現行法根本不允許非末期病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何來相關醫療委任代理人規定?

2)本法草案主要關心的並非末期病人之自主權保障,而是所有病人之自主權保障以及非末期病人之拒絕醫療權之保障,怎能說安寧條例就多此一舉?

3)本法草案之病人自主權擴大到五類非末期臨床條件也不能說是無限上綱。與歐美相較,我們已經相當限縮病人拒絕醫療的權利了。歐美允許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不受任何臨床條件限制,都可以拒絕維持生命治療,這才叫無限上綱,而且,這樣的無限上綱也並非那麼不合情理,遑論本法草案是在五類臨床條件下才許可病人拒絕醫療的作法,說無限上綱就太言重了。

4)本法與「無效醫療」一點關係都沒有,自然也無他所說的「丟給民眾與醫師決定」之情節。本法允許拒絕的是能「有效」延長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以及ANH,只是這種「有效」是延長「賴活」的有效,而當賴活不如好死時,本法許可病人伸張其自主意願,不要繼續被勉強「有效」加工賴活。依此,本法無關乎無效醫療,而是關乎病人有合理理由不想要的「無意義醫療」。

5) 依本法,代理人與家屬意見相左,當然該聽代理人,因為代理人執行的不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而是病人事前透過AD所做好的決定。

6) 張志華醫師大概只有在急診場域裡緊急救命的經驗,那個場域很多時候是沒有醫病關係可言的,因此,在場者如果意見不一致,會是急診醫師們經驗到的困擾。問題是,在安寧領域有臨床經驗的醫師們根本不會有張志華所說的那種「不知聽誰的」的困擾。當代理人與家屬意見不一時,充滿愛心的安寧與重症醫師們首先會做的是透過家庭會議去溝通協調,而不是直接搬出法律來說,依法律你們都要聽代理人的。家屬不願意執行病人拒絕醫療之AD意願時,一定有他的苦衷或理由,真正懂得醫人與陪伴家屬的醫師會設法去同理與瞭解,不會像張志華所說的那樣,遇到意見相左就兩手一攤,不知該怎麼辦,甚至還怪罪法律不週?

7) 最後,本法不強制醫師奉行病人AD,奉行者也已有了免責條款。在這樣的情況下,面對病人家屬與代理人「意見相左」就不知道該怎麼辦的醫師,可以選擇不要來淌AD的混水,而說實在的,這樣的醫師也不值得有自主意識的病人所信任。將自己的善終大事交託在不知如何處理不同意見的醫師手中,恐怕會有「所託非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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