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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新制上路 無鮮乳標章不可標示「鮮乳」

農業部核發鮮乳標章,才能標示為「鮮乳」。聯合報系資料照
農業部核發鮮乳標章,才能標示為「鮮乳」。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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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7月1日起,無鮮乳標章不得標示為鮮乳,違者最高罰四百萬元。
  • 重點二:新制因應紐西蘭零關稅牛乳進口,避免「長效鮮乳」誤導消費者。
  • 重點三:僅有農業部鮮乳標章或驗證標章產品,才能合法使用鮮乳名稱。

因應去年初紐西蘭牛乳零關稅叩關,衛福部食藥署去年6月公告鮮乳標示新制,今天7月1日上路。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指出,依新制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產品才可標示為「鮮乳」,其餘品項僅標示為牛乳、羊乳、某某動物乳等,若違規標示為鮮乳,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重罰鍰400萬元。

我國與紐西蘭簽訂貿易協定,自2025年起紐國牛乳可「零關稅」輸入,引發國內酪農業者不滿,擔心價格競爭影響市場,且原先規畫紐國牛乳製品可標示「長效鮮乳」有誤導之虞,行政院經多次跨部會討論,決議要求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的國產牛乳,才可標示為「鮮乳」。

依最新「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原稱「鮮乳」用詞調整為「食用動物乳」,品名可標示為「牛乳」、「羊乳」或「其他動物乳」或相關同義詞;取得農業部核發「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標章」的乳品,才能標示為「鮮乳」,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以生產日期為認定標準。

許朝凱指出,新制上路後,市售乳品如有不符鮮乳條件,卻於外包裝標示為鮮乳違規標示情況,可依「食安法」重罰4萬至400萬元;若標示不完整,也可依法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目前國內牛乳業者多數已完成認證,7月1日前已在市面販售的產品,可繼續販賣至有效日期為止,盼藉此降低業者於新制實施後,包裝標示修正或包材更換所衍生的成本。

精華 FAQ

  • 新制已於今年7月1日正式上路,並以生產日期作為認定標準。也就是說,7月1日後生產的乳品,必須依新規定標示,未符條件者不得再用鮮乳名稱。

  • 依新規定,只有取得農業部核發的鮮乳標章,或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取得驗證標章的乳品,才能標示為鮮乳;其他產品只能標示牛乳、羊乳或其他動物乳。

  • 若產品不符合鮮乳條件,卻在外包裝標示為鮮乳,將依食安法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若標示內容不完整,也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處分相當嚴格。

鮮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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