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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熱量食品禁送玩具促銷 後年實施

【聯合報╱記者楊欣潔/台北報導】

後年起,小朋友吃高熱量速食、零食、飲料等,將無法獲贈或加購玩具;下午五時至晚間九時,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物也不能在兒童頻道做廣告,違者最高可罰四百萬元。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自民國一○五年起,針對炸雞、薯條、洋芋片、可樂、巧克力等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高熱量食物,祭出促銷限制禁令,不得再有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或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活動。

食藥署科長黃維生昨天表示,只要脂肪熱量占總熱量三成以上、飽和脂肪熱量占總熱量一成以上、鈉含量每份四百毫克以上,以及額外添加糖熱量為總熱量一成以上,即視為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食物,必須遵守促銷限制和廣告限制兩大禁令。

這些食物種類包括零食、飲料、冰品、速食,如小朋友愛吃的炸雞、漢堡、可樂和洋芋片等。

食藥署公告指出,不得在下午五時至晚間九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至於其它時段的廣告,也不得宣稱上述食品可取代正餐飲食。

不過,黃維生說,主打好吃又好玩的「食玩合一」零嘴,如蛋形巧克力內含小玩具,只要未特別針對玩具進行促銷,就不涉及違法。

食藥署強調,新制於後年一月一日上路,之後只要針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促銷,違者可依食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2014/11/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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