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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家威提告爭取跨國同婚 法院:肯認在我國可登記成立

同婚釋憲聲請人祁家威為爭取跨國同婚權益,與一名丘姓馬來西亞僑生在2019年向大安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撤銷拒絕登記處分,大安應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作成決定。圖/本報資料照。
同婚釋憲聲請人祁家威為爭取跨國同婚權益,與一名丘姓馬來西亞僑生在2019年向大安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撤銷拒絕登記處分,大安應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作成決定。圖/本報資料照。

台灣同志目前僅能與另27個同婚合法國家的伴侶結婚,同婚釋憲聲請人祁家威為爭取跨國同婚權益,與一名丘姓馬來西亞僑生在2019年向大安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撤銷大安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的處分,應準用涉外民事法第8條規定作成決定。

判決指出,祁家威與丘男於2019年5月24日向大安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同婚關係登記。經大安戶政事務所以施行法第2條規定,國人僅得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成立該條所定關係。

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所締結施行法第2條同婚關係,在我國將不被承認,無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丘姓男子本國(馬來西亞)乃屬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因此否准申請。兩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馬國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依施行法規定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若以丘本國法作為準據法而加以適用,固然造成兩人間同婚關係在私法上恐不成立,但尚有得進一步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以適用結果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可不適用之餘地。

法院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已確立在我國婚姻規定,未使同性別兩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

施行法經立法制訂後,更已進一步具體化在我國同婚關係可依法登記成立的規制,成為我國現行法律秩序一部分,基於涉民法第8條立法理由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原則。

在我國國民選擇與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結婚時,應得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而肯認在我國可登記成立私法上同婚關係,消弭僅因性傾向而有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問題,大安戶政事務所後續即應依本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此外,因丘迄今未能依法提出他無重婚等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且他所稱馬來西亞法規處罰同婚而擔憂申辦文件將遭不利對待,又因疫情而難以即時返國申辦等情,依目前事證尚無從肯認有正當理由可不須提出。

由於相關要件既仍待究明,且此涉及大安戶政事務所如何為適當調查判斷職權行使空間,則兩人請求大安戶政事務所作成特定內容即准予兩人同婚登記的行政處分,尚未達全部有理由程度,無從逕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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