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交通部說1自9月7日放寬可控制癲癇者考領駕駛執照。以兼顧交通安全及維護其就業、日常生活中使用交通工具權益。
隨著現代醫學進步,許多癲癇患者可藉醫療資源達到可控制且不發作的成果,許多國家如美國、澳洲、紐西蘭、日本、英國、法國等國家皆已放寬輕症或可控制型癲癇症患者可以合法擁有駕照。
交通部說,經交通部去年12月18日駕駛人醫學諮詢會第13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及今年5月12日邀集相關醫學專家、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單位研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獲致共識。
交通部說,條文草案自6月2日起預告60日各界無意見,已於近期完成會銜內政部法制作業程序,將自7日起有條件放寬患癲癇疾病而可控制達兩年以上無任何類型癲癇發作,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者,得有條件考領機車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並規範兩年期滿須定期換照至公路監理機關定期審驗持照條件,體檢時需檢具最近3個月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規定;如有癲癇發作情形,應繳回駕駛執照。
交通部指出,為了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規定,並且要能兼顧交通安全,所以該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才有條件放寬輕症或可控制型癲癇症患者能考領駕駛執照,以解決就業、日常生活中使用交通工具之需求。交通部將持續檢討完善國內駕駛人考照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