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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調解不成才提告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通過醫療糾紛法草案,明定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另外,未來醫療糾紛制度將有「調解先行」和「及時醫療補償」,對於灰色地帶的醫療糾紛,給予補償,盼糾紛盡早落幕。

在這次通過的醫療法第82條之一修正案中,並未見到「重大過失」的文字,將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並將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及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列為不罰標準,被外界認為,醫界裁量空間過大,影響病人權益,衛生署長邱文達說,「重大」二字並未被法界接受,擔心有認定上的疑義,所以未放進條文中。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舉例,包含傷左腳開右腳、用錯癌症用藥劑量等,都屬於刑事責任的過失範圍。

新出爐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提到,未來醫療糾紛將「調解先行」,由直轄市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設立調解小組,醫病雙方必須強制進入調解程序,調解不成再提告,一旦進入調解程序,關懷小組立即到位,協助處理後續關懷和專業醫療知識的問題,且院方必須在兩個工作天內提供病歷,縮短證據取得時間。

另外,行政院仿照紐西蘭「意外無傷害過失補償制度」,建立一筆醫療事故補償金,給予灰色地帶的醫療糾紛病人家屬一點補償,盼糾紛盡早落幕。

政院初步決定,將審查醫療糾紛提供及時補償金的審定時間,明訂為兩個月,必要得延長一次,邱文達說,補償基金預計有10到12億元的規模,日前衛生署研議最高可以賠償200萬元,但未見於本次修法條文中,邱文達說,這要等立院審查三讀後,再由衛生署訂立的辦法決定。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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