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看更多

疾病百科

看更多

我要投稿

內容提供合作、相關採訪活動,或是投稿邀約,歡迎來信:

udn/ 元氣網/ 退休力/ 理財準備

用信託防後代變賣房產有用嗎?專家揭3大盲點:財產鎖太久反成繼承人負擔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經常長輩常希望將財產房產留給子孫,又擔心子孫太快賣掉,於是選擇透過「信託」把資產「鎖住」。但信託真的能鎖死財產嗎?。示意圖/ingimage
經常長輩常希望將財產房產留給子孫,又擔心子孫太快賣掉,於是選擇透過「信託」把資產「鎖住」。但信託真的能鎖死財產嗎?。示意圖/ingimage

聽健康

00:00/00:00

AI重點

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高雄案例顯示,50年遺囑信託雖合法,仍可能因法定終止權而解除。
  • 重點二:自益信託若受益人即委託人,依法可隨時終止,並非真正鎖死財產。
  • 重點三:傳承規劃應考量年齡、資產狀況與受託人設計,避免老屋變成負擔。

在華人社會的傳統觀念中,長輩常希望將財產留給子孫,又擔心子孫太快賣掉,於是選擇透過「信託」把資產「鎖住」。但信託真的能鎖死財產嗎?一則來自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民事判決(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9號),給了我們一個發人深省的答案。

看實例:阿姨的好意,變成80歲姪子的枷鎖

立遺囑人阿姨生前無法定繼承人,為了把兩處高雄房產留給姪子(兄弟兩人),她在民國102年(2013年)預立公證遺囑,安排如下:

● 苓雅房地 → 遺贈給哥哥(即本案原告)

● 岡山房地 → 遺贈給弟弟(即被告)

● 同時,兩處房產交叉信託50年,不得變賣,到期後才歸受遺贈人取得。

阿姨的用意很清楚:讓兄弟互相牽制,避免繼承後立刻變現。這個設計乍看周全,但阿姨於111年(2022年)過世時,兩位姪子都已年近八旬。若嚴格執行50年信託,哥哥恐怕要超過130歲才能拿回那棟屋齡逾60年、屋況極差、無法出租的苓雅老房子。哥哥因此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信託無效並返還房產。

法院怎麼判?信託「有效」,卻允許「合意終止」

面對哥哥的訴求,法院做了兩層判斷:

第一層:信託契約合法有效

法院認定,阿姨的遺囑信託目的明確,受益人清楚,並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不能單以「屋況差」或「受託人無管理意願」為由認定信託無效。

第二層:法定終止權優先

依《信託法》第63條,當信託利益全部歸屬於委託人時,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本案哥哥同時具備「委託人」與「唯一受益人」雙重身分,因此擁有法定終止權。弟弟(受託人)也同意終止,雙方既已合意,信託關係消滅,房子依法應移轉還給哥哥。

換句話說:信託是真的,法律效力也是真的,但一旦當事人有法定終止權又達成共識,那扇「鎖門」就自動打開了。

3大傳承盲點:為什麼「鎖50年」反成困境?

盲點1:沒有考慮受益人的年齡與現實需求

信託期間設得再長,若受益人屆時已白髮蒼蒼,再好的傳承設計也形同虛設。財富規劃必須考量「人的時間軸」,不能只看資產的保存邏輯。

盲點2:忽略自益信託的法定終止權

很多長輩以為「寫進信託就鎖死了」,但若信託利益全歸受益人本身(自益信託),法律為保護財產自主權,賦予委託人隨時終止的權利。這一條款,往往是長輩在規劃時最容易遺漏的一環。

盲點3:房產老舊,保留只會增加負擔

屋齡60年以上的老屋,不僅無法產生租金收益,還得負擔稅賦與修繕費用。強迫「保留」,對繼承人而言是資產還是負擔?規劃前應針對資產的實際狀況進行評估,而不是一刀切要求「不許賣」。

實務建議:信託要有效,架構設計很關鍵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信託是工具,不是萬靈丹。要讓信託真正達到傳承目的,規劃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引入獨立的專業受託人及設立信託監察人

親屬間的交叉信託成本低,但人情壓力大,容易因一方不願配合而瓦解。建議委託銀行信託部門擔任受託人,指定獨立第三方(如律師、會計師或公正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讓信託的執行有公信力,而非「兩兄弟說好就好」。

2、受益權的設計(他益信託的運用)

要避免信託被輕易終止,可引入「他益信託」架構。例如將受益權擴及至孫代,或是設定特定條件(如結婚、創業、留學才能領取特定比例資產)。當有其他受益人存在時,單一繼承人就無法片面終止信託。

3、設計彈性條款,取代僵硬的鎖定期

與其設定「50年不得變賣」,不如改為「分階段條件解除」。例如前10年保全資產,後續依受益人年齡、健康或特定需求(教育、醫療、購屋)按比例分配,並允許受託人在條件符合時進行資產置換或出售,讓信託能因應現實而調整,而非成為繼承人脖子上的枷鎖。

財富傳承,不是立個遺囑就結束

阿姨的出發點是愛,是希望留給姪子一份保障;但因為架構設計上的缺憾,這份愛最終變成姪子的煩惱與法庭上的爭訟。財富傳承不是立個遺囑、設個信託就結束的事,它需要專業顧問協助評估資產現況、家族成員的年齡與需求、稅務影響,以及最重要的——充分的家族溝通。

這份高雄判決提醒我們:信託的「鎖」,鎖的是未經合意的單方處分;但面對法定終止權與雙方共識,這道鎖便形同虛設。唯有將法律工具與人性需求結合,才能讓信託真正守護世代財富,讓長輩的心意,化為後代穩健前行的底氣。

真正好的傳承,不是「禁止」,而是「建立規則」。

作者/劉憶娥

經歷:大學講師、保經公司簽署人、信託公會副組長、科技公司管理部經理、證券公司承銷部經理

專業證照:考試院稅務記帳士、人身及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及財產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勞動部就業服務乙級、台灣及中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美國管理會計師(CMA, CFM)、美國及台灣內部稽核師(CIA)、台灣證券投資分析人員(CSIA)

劉憶娥
劉憶娥

信託懶人包。元氣網製表
信託懶人包。元氣網製表

精華 FAQ

  • 阿姨以遺囑將兩處高雄房產分別遺贈給兩位姪子,並交叉設定50年信託,規定期間不得變賣,到期後才歸受遺贈人取得,目的是避免房產過早被處分。

  • 法院先認定遺囑信託目的明確、受益人清楚,未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所以信託有效;但哥哥同時是委託人與唯一受益人,依法享有終止權,且弟弟也同意,因此可合意終止。

  • 文章提醒三點:要考慮受益人的年齡與實際需求,注意自益信託可能被依法終止,並評估老舊房產是否值得長期保留;同時建議引入專業受託人、監察人與彈性條款。

信託 財產

這篇文章對你有幫助嗎?

課程推薦

延伸閱讀